●提供予修讀經本地評審副學士、高級文憑、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的政府資助或自資院校全日制本地或非本地學生(包括交換生)入住

●發展商/營辦商可容許宿舍舍監、訪問學者等合資格院校有關人員入住宿舍,但這類其他租戶人數不可超過宿舍最高住宿人數10%

●發展商/營辦商需在申請獲批起18個月內完成改裝,若有合理原因,教育局可在諮詢發展局和相關部門後延長限期

●合資格學生宿舍可以是整幢改裝,或在符合指定條件下部分改裝樓宇作學生宿舍

●合資格學生宿舍的房間和床位只可出租,不可個別出售

●發展商/營辦商應採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宿舍項目日後營運符合相關法定和行政要求,亦應致力為學生保持安全且合宜的居住環境

資料來源:特區政府發展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嚴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