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西區警區刑事調查總督察黃逸生、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何遙。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友光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方調查兩宗詐騙,發現有三個犯罪集團操縱的戶口,於一個月和兩個多月期間,合共處理1,660萬元犯罪得益。三名戶口持有人今天分別被區域法院裁定各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於兩宗案件中,均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兩宗案件經法庭審視後均批准申請,三被告均被加刑33%,分別被判處監禁26個月、39個月及42個月。警方再次呼籲市民,銀行戶口「不租、不賣、不借」。

其中一宗「洗黑錢」案兩名被告,分別是當時32歲的本地男子,報稱裝修工人;以及43歲本地女子,報稱售貨員,分別被判處監禁39個月及42個月。西區警區刑事調查總督察黃逸生介紹案情指,警方於2020年10月接獲一名當時32歲的本地女子報案,表示自己在網上認識一名男子,並發展成網上情侶關係。其後,該名男子聲稱自己為一名投資專家,游說報案人於一個不知名的網站投資。受害人不虞有詐,當月把合共79.5萬元存入對方指定的兩個銀行戶口。其後受害人要求提現款項時,被對方以各種借口屢次拒絕,最後更加失去聯絡。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分別於2020年12月21日和2021年1月3日,在屯門及油尖區拘捕這兩名被告。調查相信,兩名被捕人以兩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8至9月期間共清洗約1300萬元犯罪得益。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2024年4月28日落案起訴他們各一項「洗黑錢」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提堂。該兩名男女已分別就「洗黑錢」罪承認控罪,並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該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加重33%的刑期,分別被判處監禁39個月及42個月。

另外一宗案件,涉及案發時38歲的本地女子,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同樣被加刑33%,判囚26個月。案情顯示,這名女子懷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間處理約360萬元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0年6月14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女子,並落案起訴。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何遙表示,由2023年10月至今,警方已破獲125人租借戶口予犯罪集團案件,戶口持有人均被法庭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亦均在警方申請加刑下,被加刑1%至1/3,也即加刑3個月至18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