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串謀勾結外力,在獄中被捕。 資料圖片
●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黃之鋒,涉串謀勾外危害國安,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被控與羅冠聰等乞求制裁港 案件押8月再訊

在「35+串謀顛覆政權」案中,被判囚56個月並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黃之鋒,昨日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他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二)及(四)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28歲被告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ii)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暫無須答辯 被告無保釋申請

被告昨日庭上暫無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8月8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押後,而被告無保釋申請。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