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強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人類共同居住在地球村,是搬不走的鄰居。鄰居之間或會為門口界線、雜物垃圾、水喉供水等問題,初則口角,繼而動武。國與國之間亦一樣,可能會為國界、環境、河水、海域等引發爭端,甚至戰爭。而一個地區爆發衝突戰亂,更可能會影響另一地區的社會穩定,例如中東和非洲戰亂造成大量難民湧入歐洲,影響歐洲社會,近年更上升至其國內政治問題。
調解是《聯合國憲章》建議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一。國與國的爭端越演越烈,往往是因為雙方缺乏溝通和中間人的調解。惟二戰結束80年來,國際上只有國際法院和常設仲裁法院,從來未有常設的調解機構。國際法院或仲裁皆屬於「我贏你輸」的對抗式鬥爭,以往涉及國家案件的判決亦常被懷疑其公平公正,大多未能有效解決國際爭端。
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今日,多國簽署《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在香港成立國際調解院,標誌着全球第一個專門以調解方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組織正式成立。國際調解院將為當事國提供常設的談判地方,加強雙方溝通,調解員在中間勸和促談,在雙方爭端問題擴大之前,避免局勢惡化,阻止人道災難的爆發。這充分展現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
除了調解國與國爭端之外,國際調解院亦為調解國家與企業糾紛提供一個全新的爭議解決平台。這不單提升香港的國際聲譽,更為香港法律界和其他行業提供一個嶄新發展機遇。
2011年剛果民主共和國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案件中,剛果以「國家豁免」為由,要求豁免被起訴和被追討仲裁裁決的權益。「國家豁免」乃基於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別國法院不會對另一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由於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不包括管理和處理外交事務,香港終審法院就此案要求人大釋法。根據人大釋法,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在中國領域內統一實施,香港法院必須跟隨該決定。因此,剛果成功阻止該仲裁判決在香港執行,使香港法院無權審理和執行仲裁判決。
然而,法律上的「國家豁免」原則或會被外國政府濫用,不履行合同責任,引致企業利益受損。近年我國企業與「一帶一路」各國政府的合作漸趨頻繁,如何在尊重國家主權平等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中間找到平衡點,成為外交和法律議題。
尊重國家主權保護企業權益
國際調解院總部設在香港,使得國家與企業的糾紛可以在香港通過調解尋找解決辦法,同時尊重國家主權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這是一項劃時代的創新制度,符合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健全國際商事和調解制度,以及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香港法律界可以積極參與國際調解院的工作,更可為我國企業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例如可以協助企業在與外國政府合作有關的合同條款上列明,任何商事紛爭可以選擇香港作為調解地方。熟識國際商貿法律的香港律師亦可以參與相關調解工作。長遠將有助香港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
總括而言,國際調解院為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一個嶄新平台,有助維護世界和平,亦可保障企業涉外合法權益。香港特區政府應趁此機會,投放資源培育精通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關係,以及了解在「對等關稅」問題上所產生的國際貿易規則糾紛的律師,同時應加大對外宣傳的力度,令香港成為調解各國紛爭之聖地,這亦有助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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