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近年不時出現外傭的僱主或前僱主因外傭未還款而受到放債人或財務中介騷擾的情況,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昨日在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2024年及2025年(截至4月),公司註冊處分別接獲11宗及4宗僱主報稱持牌放債人向其外傭追債而對他們造成滋擾的個案。公司註冊處已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處理。因應有關過度借貸問題,局方將於下月就加強規管無抵押個人貸款及加強保障貸款諮詢人等方面進行公眾諮詢,並將於7月徵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意見。在諮詢期完結後,局方會整理及歸納收集到的意見,以敲定有關措施,制定相關立法建議。
陳浩濂在立法會會議上書面答覆議員陳家珮的提問時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放債業的市場情況,持續檢視及優化現行的規管措施。為加大力度處理過度借貸的問題,政府將於下月就加強規管無抵押個人貸款及加強保障貸款諮詢人等方面進行公眾諮詢。
根據財庫局資料顯示,局方正研究根據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作基準,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的借款上限。舉例而言,若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低於某一水平,放債人可批出的無抵押個人貸款不能多於該借款人月收入若干比例。
在加強保障諮詢人方面,局方正擬定具體措施,包括研究規定放債人收到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後,須主動向諮詢人核對同意書的真確性,以加強保障貸款諮詢人。
另一方面,公司註冊處一方面會研究優化投訴處理流程,並加強與警方的溝通及交換情報;另一方面會研究加強監督放債人處理投訴的制度及程序,以確保投訴獲適當處理。
針對外傭僱主或前僱主因其外傭借貸而被滋擾的情況,陳浩濂昨日強調,現時放債人牌照條件規定,放債人及其收數者只可向法律上被視作欠下放債人債項的人士追討債項;放債人及其收數者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不得騷擾任何人,也不得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數手法。因此,如外傭僱主或前僱主發現其地址被不當使用,並因而受到滋擾,可向相關放債人作出投訴,並要求該放債人立刻停止其不當的收數行為。
放債人違例可囚兩年
陳浩濂強調,放債人必須嚴格遵照牌照條件經營業務。如違反牌照條件經營業務,即屬觸犯《放債人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放債人註冊處處長(處長)及警方如認為放債人不再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可向牌照法庭申請將其牌照撤銷或拒絕其續牌申請。因此,如有人投訴放債人不當地滋擾外傭僱主或前僱主,有關投訴可能會成為處長或警方向牌照法庭申請將其牌照撤銷或反對其續牌的理據。
同時,財庫局會加強對外傭群體的宣傳教育,重點提醒外傭不可在未得到僱主或前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提供他們的住址作為借款人的聯絡地址,又會與勞工處和非政府團體加強合作,確保信息傳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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