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房屋署今日(5月6日)公布,近期有4宗涉及公屋居民及申請人虛假陳述的個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涉案人士分別因隱瞞本地或內地物業而被判處緩刑及罰款,並取消或收回公屋申請資格。

香港公屋。(資料圖片)

兩公屋居民隱瞞物業被判罪成

其中兩宗個案涉及現居公屋的居民。首宗個案中,一名沙田利安邨居民在2024年填報資產時,未申報其擁有新界北區6幅土地的部分業權。另一宗個案中,一名沙田隆亨邨居民未申報與他人共同持有屯門一住宅單位。兩人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於4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分別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24個月)及2星期(緩刑12個月),並罰款3萬及1.5萬港元。房屋署已收回其中一涉事單位,並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兩申請人虛假申報 公屋資格被撤

另外兩宗個案涉及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一名2017年申請者於2021年聲明中謊稱未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但調查發現其擁有紅磡一單位;另一名2016年申請者則隱瞞廣東省物業。兩人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緩刑24個月),並分別罰款8,000及5,000港元,相關公屋申請亦被取消。

房屋署嚴正提醒 虛報後果嚴重

房屋署發言人強調,住戶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產。否則,住戶便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