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明 絲路智谷研究院院長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這部國家首部專門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將於今年5月20日正式施行。法律的出台,不僅回應了廣大民營企業對制度保障的迫切需求,更是國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激發市場活力、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一步。對於香港而言,這不僅是一次國家法治建設的制度性進展,更是一項可感可及的發展機遇。它不僅意味着內地經濟制度環境的進一步優化,也為香港與內地在制度、規則、治理理念上的「軟融合」提供了支撐,有助香港在服務國家戰略中實現功能躍遷與價值升級。
長期以來,民營經濟不僅是內地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更是促進社會就業、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關鍵力量。從華為、比亞迪等代表高端製造業的龍頭企業,到龐大的中小企業群體,民營經濟展現出卓越的適應力與創新力。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3月底,全國登記在冊民營企業超過5,700萬戶,佔企業總量的92.3%。民營企業貢獻了全國80%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並已連續6年穩居中國進出口總額第一大外貿主體,顯示出其在國家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民營經濟是經濟創新發展關鍵力量
不容忽視的是,民營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長期面臨諸多制約因素。例如,政策執行「最後一公里」問題未根本解決,一些地方在落實民營經濟扶持政策方面存在不一致性和隨意性,企業對政策環境的可預期性不足;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尤為困擾中小企業,部分民企在獲取信貸、參與公共採購等方面仍遭遇隱形壁壘,影響其公平參與競爭;此外,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全球通脹壓力、貿易摩擦及地緣政治風險持續上升,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的不確定性與經營成本。
以法律穩定預期增強信心
在此背景下,如何穩定市場預期、增強企業信心,成為當前經濟治理的關鍵議題,而制度化保障正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路徑。通過法律手段明確民營經濟地位、鞏固政策導向、強化法律保障,可以為企業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這既是對企業家信心的提振,更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戰略之舉。
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與發展訴求之下,《民營經濟促進法》應運而生。作為國家層面首部專門規範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該法從制度頂層設計出發,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地位與作用,確立了「支持、鼓勵、引導」的基本原則,並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法律文本。這一立法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着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支持從「政策層面」正式邁向「法治層面」。
該法內容涵蓋公平競爭、投資准入、融資支持、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權益保護等多個重要領域,系統回應了企業長期關注的制度堵點與政策瓶頸,例如明確要求政府支持民營企業依法平等進入市場領域,破除隱性壁壘;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同時,強化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民企營造更加公平、透明、穩定的營商環境。這些制度設計有助於激發企業家精神,提升企業對未來的信心。
從制度經濟學視角觀察,制度不僅僅是行為規範或規則體系,更是決定資源配置效率的核心要素。一個良好的制度安排,能夠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減少資訊不對稱、提高契約可執行性,從而提升整體經濟效率與社會福利。《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台,不僅是對現有政策體系的法治化升級,更是對市場信號機制的制度化強化,通過確立明確的市場行為邊界與法治保障路徑,為民營企業提供長期投資與戰略決策的制度支撐。
明確身份地位 保障創新動力
從另一個維度來看,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提出的「創新驅動理論」也為我們理解民營經濟的戰略意義提供了深刻啟示。熊彼特認為,經濟增長的根本動力不在於資本積累,而在於企業家精神推動下的「創造性破壞」與持續創新。民營經濟正是最具創新活力的市場主體,其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新市場拓展等方面持續進行制度突破與技術革新,構成了推動經濟結構變遷的核心力量。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綠色能源等新興領域,民營企業往往是率先突破、率先試錯、率先引領的主力軍。因此,制度層面對民營經濟的保護與激勵,本質上是對國家創新能力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戰略保障。
可以說,這部法律是一劑「定心丸」,穩定企業的預期,同時通過法治方式釋放政策紅利、激發市場活力,為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注入強大支持,更重要的是通過法治化手段明確了民營經濟的「身份地位」,為企業在新時代高質量發展中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根基。
今年2月1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鮮明指出,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大顯身手正當其時。這一重要講話不僅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民營經濟的高度重視,也為廣大企業家注入了信心與方向,彰顯了國家對多元市場主體的戰略定位與制度期待。將這一講話精神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結合來看,不難發現,國家正在推動形成更加包容、多元、法治化的市場生態。
對接制度紅利 形成優勢互補
在這一國家戰略大背景下,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更應主動關注並積極對接《民營經濟促進法》所帶來的制度紅利。這部法律不僅推動內地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也為香港與內地在規則、法治、營商理念等方面實現更高層次的融合搭建了機制平台。香港長期以來以法治健全、市場開放、金融高效等優勢著稱,與內地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高度契合,形成制度互補,有助於香港在國家經濟格局中的功能再定位與價值再提升。
首先,香港應繼續發揮其國際金融中心的橋樑作用,為內地民營企業提供多元化融資平台。近年來,愈來愈多內地企業選擇赴港上市或通過港交所發行債券,香港在綠色金融、金融科技、人民幣國際化等前沿領域的優勢,可為民營企業提供可持續發展的資本通道。在當前國際金融環境不確定性上升的背景下,香港透明規範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具吸引力,可為民企提供穩定預期、降低融資風險。
其次,香港應深度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制度融合發展與規則協同。通過建立跨境商事爭議仲裁機制、推動企業信用資訊共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等方式,為區域內民營企業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這將有助於提升大灣區作為全球營商高地的吸引力,也為香港在制度型開放中爭取更大話語權提供契機。
再者,香港在創新科技與高等教育方面具備獨特優勢,其高校科研能力位居全球前列,具備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良好基礎。通過與內地民企深化科研協作,香港可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落地,特別是在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綠色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打造創新協同高地,加快構建民營經濟創新生態系統。
此外,香港應在制度型開放方面繼續先行先試,推動出台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措施,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內地企業在港設立總部、研發中心或拓展海外市場。通過整合「香港規則+內地市場」的雙重優勢,香港可吸引更多國際資本與本地企業合作,提升其在全球價值鏈中的節點地位。
綜上所述,《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不僅為內地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也為香港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戰略機遇。在國家制度建設與市場改革持續深化的歷史進程中,香港應更主動作為,加快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現實發展動力,既助力本地企業「走進去」,也為內地優質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平台,真正嵌入國家經濟大循環。唯有由「受益者」轉變為「建設者」,香港才能在新時代國家發展格局中實現功能躍升與高質量擔當,續寫「一國兩制」下制度型開放的香港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