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據新華社今年3月24日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
《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有二十二條,其中第三條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借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或者外國國家、組織、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和規定,有權決定將有關組織、個人及與其相關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採取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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