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上流傳麥當勞連鎖快餐店發生男職員向女同事吐口水的懷疑職場欺凌事件,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法律上向人吐口水屬於犯法行為,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條普通襲擊罪,一經定罪,可以判監禁一年。

陸偉雄解釋,《侵害人身罪條例》會根據不同程度的受傷而檢控不同罪名,舉例指吐口水行為因為一般不會造成身體實際受傷,或只觸犯第四十條普通襲擊罪;若是向人摑一巴掌導致對方面部擦損、紅腫或有瘀痕的傷勢時,便涉及第三十九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一經定罪,可以判監禁三年;如果所使用的武力導致對方流血或骨折等較嚴重傷勢,則會涉及第十九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一經定罪,可以判監禁三年,並且不得緩刑。

至於民事索償方面,陸偉雄指出,如果是被襲擊致受傷需要求醫或衣服破爛,當事人可以循民事訴訟向對方索償;但吐口水一般不會造成受傷而需要求醫,衣物亦不會被口水造成破爛,成年人亦較難因為被吐口水造成嚴重心靈創傷或影響,所以較難作出民事索償。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