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對網上流傳麥當勞發生吐口水懷疑「職場欺凌」事件,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今日(21日)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法律上向人「吐口水」屬於犯法行為,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罪,一經定罪,可以判監禁1年。
陸偉雄解釋,《侵害人身罪條例》會根據不同程度的受傷而檢控不同罪名,舉例「吐口水」行為因一般不會造成受傷時,便涉及第40條「普通襲擊」;若是向人「摑一把掌」導致對方面部擦損、紅腫或侑瘀痕的傷勢時,便涉及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一經定罪,可以判監禁3年;如果所使用的武力是導致對方流血或骨折等較嚴重傷勢,則會涉及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一經定罪,可以判監禁3年,並且不得緩刑。
至於民事索償方面,陸偉雄指出如果是被襲擊致受傷需要看醫生或衣服破爛,當事人可以循民事訴訟向對方索償;但「吐口水」一般不會造成受傷而需要看醫生,衣物亦不會被口水造成「破爛」,成年人亦較難因為被「吐口水」造成嚴重心靈創傷或影響,所以較難作出民事索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