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區政府繼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為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促進職工會健康發展,《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昨日刊憲,並將於本月30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建議禁止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者任職工會職員或發起申請工會等,擬增罪行包括工會未獲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便收取或支用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者任工會職員,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5萬元及監禁3年。有本地工會代表認為,政府已作出合適平衡,修訂不會窒礙本地爭取勞工權益的發展。●香港文匯報訊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職工會條例》(第332章),加強規管職工會以維護國家安全,並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從而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違例最高囚3年罰款5萬
條例草案擬增加維護國家安全條款,包括提出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者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例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規定現任職員若被檢控,要盡快通知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如有合理相信違反規定可被停職,再不遵從則會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根據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基於國安考慮拒絕職工會的登記及合併,有關決定不可上訴,但可提出司法覆核,而拒絕登記的通知期由兩個月改為28日。
在防範境外勢力干預方面,條例草案擬要求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局長申報來源及用途等,禁止用於本地選舉,獲批才可以接受,違例最高罰款20萬元。同時職工會不准與境外政治性組織聯繫,職員亦不可在這些組織擔任幹事,若成為工人或僱主組織的屬會,要由會員表決取得授權,而加入其他性質的境外組織須再獲行政長官同意,否則最高監禁1年、罰款20萬元。
顧及港人組織參與職工會自由權利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是次修訂建議同時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期望立法會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如條例草案獲順利通過,修訂條例將在刊憲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實施,其間勞工處會加強宣傳及解說工作,協助職工會理解及遵行有關修訂。
勞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林振昇表示,有關措施旨在防止一些違反國家安全者影響工會的決策或再次違反國安,不會窒礙本地爭取勞工權益的發展,「如果遇到權益問題,可接受工會服務,甚至對勞工政策與政府有不同意見,亦可透過工會向政府表達,繼續參與勞工事務都是沒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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