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特區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以優化公務員紀律管理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修訂主要涉及三個範疇:一是簡化紀律程序,以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特別是紀律聆訊)的效率和效能;二是優化停職安排,擴闊停職涵蓋的範圍、收緊停職期間扣起薪酬以及沒收所扣起的薪酬的安排;三是作出技術修訂,包括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在命令作出相應修訂。
在簡化紀律程序方面,公務員事務局建議,若被控人員已承認指控,就無須進行聆訊,以增加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修訂後,被控人員仍有機會在其以書面承認指控後以供紀律處分當局考慮懲罰,以及在紀律處分當局決定懲罰前作出申述。
為有效處理被控人員的拖延策略或不合作的行為,局方建議如被控人員沒有提出獲研訊人員或研訊委員會接納的合理原因下缺席聆訊或在聆訊進行時離開,即使是首次,聆訊也可在該人員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
局方亦會明確授權研訊人員或研訊委員會就有秩序地進行聆訊發出指令,包括要求休會;發出指示,禁止被控人員及其朋友或法律代表拖延聆訊,讓聆訊繼續進行;如替被控人員辯護的人士不遵守規則和研訊人員或研訊委員會的指示,將不准許他們出席聆訊。
在優化停職安排方面,公務員事務局建議擴大停職的適用範圍,涵蓋因為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發出「擬令退休通知書」(「第12條行動」)的人員。局方認為,在這階段對有關人員的觀察期,即改善工作表現的最後機會已結束,而人員的工作表現並無提升至足以停止「第12條行動」的水平。
若定罪幾率高 離職可沒收停職期間薪金
根據現行規定,被停職人員如遭處以革職以外的懲罰,可獲發還部分被扣起的薪酬,若人員在程序完結前離職,紀律處分程序自己沒辦法完成,導致人員沒有被處以任何懲罰。為堵塞有關漏洞,公務員事務局建議作出修訂,人員在刑事/紀律程序完結前離職,而根據紀律處分當局評估,若紀律程序完成,很可能會因被定罪/不當行為查明屬實被處以革職或迫令退休的懲罰,局方可全數沒收人員在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
局方的目標是在2026年落實新安排。局方將於今年年中出版《認識公務員紀律機制》小冊子,透過向所有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介紹紀律機制,並分享紀律個案,加強公務員對紀律機制的了解,從而提高他們守規遵紀的意識。
楊何蓓茵強調,今次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旨在令機制更完備,完全沒有減少或削弱有關人員在現行機制下的權利。局方會繼續秉持程序公義,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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