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63歲女途人,2023年2月22日路經旺角長旺道長發大廈時,遭樓上拆卸工程跌落街的工程鐵支插中頭部身亡。涉事一名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其獲授權簽署人、承辦商、其分判承辦商及建築工人,事後被屋宇署揭發違反《建築物條例》及控告相關罪名。事隔兩年至今年3月5日,他們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判處罰款13.7萬元。至於涉案的61歲建築工人莊則煌,他另面對一項容許物體自建築物掉下罪,控方早前曾指或考慮改控誤殺罪。
屋宇署指,有關拆卸工程屬小型工程項目的建築工程,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惟在事故發生後,涉案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承認並無實際參與有關工程,包括並不知悉工程細節,亦無製備任何訂明圖則及詳圖,以及沒有就有關工程提供任何地盤監督及任何施工方法陳述,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條;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5)條,其獲授權簽署人亦被當作干犯該罪行。屋宇署遂於去年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他們提出檢控,他們於3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別判處罰款3萬元,即合共6萬元。
至於實際負責有關拆卸工程的承辦商,調查發現其並未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任何註冊承建商名冊,即明知而沒有按《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規定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小型工程。該承辦商亦沒有妥善規劃工程,沒有擬備適當的施工方法陳述,也未有提供足夠預防措施,該平台搭建物的拆卸工程是以不安全或危險的方式進行,因而導致死亡事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
該承辦商因其直接參與有關清拆工程並准許上述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建築工人,被屋宇署於去年2月提出檢控,該承辦商於3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判罰共3.2萬元。
另外,調查發現負責有關棚架工程的分判承辦商,其未按《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規定,於工作平台提供足夠預防設置,導致死亡事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屋宇署遂於去年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該分判承辦商提出檢控,該分判承辦商亦於3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罰款1.5萬元。
此外,進行有關拆卸工程的建築工人,經調查發現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也沒有在任何該等承建商監督下進行有關小型工程,且以不安全或危險的方式進行拆卸工程,因而導致死亡事件,屋宇署去年2月根據《建築物條例》對該建築工人提出檢控,他於本月5日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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