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 香港教育大學教授 香港湖北社團總會顧問

香港高等法院經過118天的審理,終於在今年5月30日對「35+顛覆案」作出裁決:涉案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僅李予信及劉偉聰兩人脫罪,對此,律政司已提出上訴。被定罪的被告完成了求情環節,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於11月19日宣布具體刑罰。香港的刑事司法程序將定罪與量刑分開處理,這是一大特色。「35+顛覆案」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顯示了香港法庭依法獨立審判,判決專業公正、震懾有力,向世人展示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筆者認為,此案有兩個重要看點。第一個是案件的受關注度。此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件,涉及人數眾多。不少市民通宵排隊輪候旁聽席,多國領事亦有派代表到法院觀察及聽取判刑。有人表示,關注案件判決對香港民主、集會、言論自由等影響;有人在現場展示帶有政治資訊的物品,說明有人對法治公義的理解仍存在偏頗,反映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任重道遠。

回應公眾關切 犯罪必受懲罰

從法庭公布的判詞看,定罪與量刑的理由非常充分合理,清楚回應公眾對法治的關切,顯示香港特區的法律保障權利,但超越法律底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法律定性十分清晰:2020年,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組織、策劃及參與名為「初選」、實為「顛覆」的非法行動,妄圖通過立法會選舉奪取35個以上的立法會議席,然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迫使行政長官辭職,導致香港出現管治危機,以達到顛覆政權的目的。

「初選」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且具規模的奪權行動,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犯罪必然要受到懲罰,這不僅體現了法律權威,既教育罪犯本人,也警示公眾要遵守法律,更對其他蠢蠢欲動者起到震懾作用。

國安法普通法相容互補

本案的第二個看點是看法庭如何判刑。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處罰有三個等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合理區分每個被告的刑事責任,至關重要。

首先,要看法庭如何適用香港國安法關於量刑的規定。為此,法庭引用了終審法院在 HKSAR v Lui Sai Yu(呂世瑜)案中的觀點,認為香港國安法要與香港本地法律「銜接、相容和互補」,除非香港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不一致。

法庭進一步引用上訴法院在HKSAR v Ma Chun Man(馬俊文)案,認為香港國安法沒有規定如何區分嚴重與輕微。因此,本地關於量刑的原則就可以適用,要根據所有實際情況(即被告人的行為、實際後果、潛在危險和可能的影響等)區分「嚴重」或「輕微」。

換言之,法庭在本案量刑中,既考慮了香港國安法罪行條款,也考慮了量刑的普通法原則,是兩種法律「銜接、相容和互補」的一個重要嘗試。

判刑理由充分令人信服

其次,法庭對每個被告的判刑給出充分理由,令人信服。本案中,法庭認定主腦戴耀廷屬於「首要分子」,因為他不僅發起這個犯罪計劃,而且是「初選」的組織者。他撰寫的文章引發反中亂港勢力的重視。文章細緻提出「攬炒十步曲」的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終極目標要推翻政府及顛覆國家政權,因此戴耀廷是「幕後主使」。法庭仔細考慮了戴耀廷的作用,認為其量刑起點15年有期徒刑是合適的,減刑因素是因他早期認罪,按照慣例可以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十年(120個月)有期徒刑。

再以區諾軒的判刑為例。法庭也認定他是組織者,但他不僅認罪,而且在案件審理中作為控方證人。他的證據非常關鍵,給法庭對整個事件的完整圖像。作為組織者,區諾軒與戴耀廷處於相同位置,應該同樣予以重判,但是他作為重要證人,給予減刑也是合理的;同樣沒有爭議的是,區諾軒知道了自己已經超越法律紅線後,選擇退出,還會見第三被告並勸說後者退出,因此法庭再給予區諾軒5%的減刑,這當然也考慮到了他對法律的無知與他對社會服務的貢獻。最終,法庭判處區諾軒6年9個月(81個月)有期徒刑。

至於其餘被告,法庭也對判刑說明了具體理由(包括減刑理由)。因此,被告被判最高的有期徒刑為7年9個月,最低的為4年2個月。相對而言,不認罪而最終被定罪的被告,他們的減刑因素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