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45名分別認罪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中,當中44人提出求情。法庭今日(19日)就判刑目的作出裁決指,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世瑜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 案,雖然香港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劃分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
因此,法庭應確保香港國安法中訂定罪行的條文,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内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就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為求情理由,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説法。至於以「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但戴耀廷及楊岳橋顯然並非如此,因為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至於在書面或口頭陳詞及求情信中,均沒有指自己「對法律無知」的被告,法庭認為這是他們的知情決定,選擇不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對於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是否相關,法庭注意到該等行為在發生時不屬刑事罪行,而控罪涵蓋的時段自2020年7月1日方開始。不過,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形成之前的事實或情況,來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被告在謀劃中的角色。儘管如此,法庭沒有針對各被告之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以及法庭不接受陳詞指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 (三) 條下的罪行,較國安法第二十二 (一)、(二) 和 (四) 條為輕。
法庭認為,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計劃規模、執行方式和手段、攻擊的次數和程度、涉及人數、產生的潛在損害,還有實際的結果和後果。這必須仔細考慮所有情況後,再作整體評估。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第一至第四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首犯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的量刑起點,鍾錦麟則為12年。各被告都因為及早認罪,可得到既有的三分一減刑。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法庭再扣減他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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