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警方在修例風波黑暴肆虐期間,偵破了多宗黑暴和「港獨」極端組織或個人製造和使用炸藥及真槍實彈的案件,包括本次涉及「屠龍小隊」和另一激進團夥策劃2019年12月8日動用真槍及兩枚土製炸彈的殺警計劃,惟本案的串謀犯罪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發生,警方未能引用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起訴涉案疑犯,遂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案件並在高等法院審理,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根據香港現行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不同階層及背景。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初衷,是期望他們可以將日常經驗、集體智慧及常識應用到裁決中,尤其陪審團的社會閱歷可能比法官更多,或能更有效地評估被告或證人證供的可信度,彌補單一法官審訊的不足。

然而,陪審團制度不無爭議,例如陪審員未必聽得懂所有證供,尤其審訊以英文進行或涉及專家證供、陪審員的判斷容易受律師的訟辯技巧影響而忽略案中證據等。

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高院上訴庭決定,由上訴庭頒下對將來案件有約束力的判詞。不過,相關決定不會影響被告原審時的無罪裁決。相反,若被告被陪審團裁定罪成,辯方可就定罪提出上訴。常見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官誤解法律或錯誤引導陪審團等,若被告上訴得直,上訴庭會撤銷定罪或視乎情況頒令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