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漢銘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
已解散的「民陣」在2019年8月舉行非法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後7人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解釋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終審法院5名法官8月12日一致駁回上訴。
這次上訴其中一個爭議點,是上訴方試圖援引英國最高法院在DPP v Ziegler(SC(E))和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的判決裏「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質疑香港法庭對集會自由的限制。然而,終審法院明確指出,這些英國判決的法律背景與香港截然不同,因此不應直接適用於香港。這次終院駁回上訴不僅體現了對香港法律體系的尊重,也深刻揭示了憲法差異對人權保護方式的影響。
首先,從憲法安排上看,香港與英國存在根本性的不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其憲法權利被視為基本權利(basic rights),受到基本法的明確保障,這些權利載於基本法第三章和《香港人權法案》,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賦予《香港人權法案》憲法地位。英國的憲法權利則更多體現為公約權利(Convention rights),以《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條約為依據。在英國,相稱性是根據1998年人權法案 (Human Rights Act 1998)在法定層面上運作,與該法案賦予法律效力的歐洲人權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條文相關。這種憲法權利性質的差異,直接決定了兩地法院在處理人權挑戰時的法律框架和考量因素的不同。在判決書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裁定香港的法庭不應跟隨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的判決,強調在香港,法庭在宣告某條款或規定違憲後,有權將其廢除,確保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而在英國,即使某條款被宣告不符合人權標準,它仍可能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這種差異在「執行相稱性」測試的適用上,尤為明顯。
再者,香港在處理人權挑戰時,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框架。終審法院在本案中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在香港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的管轄,具有其自身的邏輯和正當性。這一過程不僅體現了香港司法體系的獨立性,也確保了人權保護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具體而言,香港的警方在拘捕嫌疑人時必須基於合理懷疑,否則可能被視為非法拘捕;而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則不受任何干涉,確保檢控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若法院認為檢控缺乏證據支持,可根據案情駁回案件。這種嚴謹的法律程序,為香港的人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相比之下,英國法律體系雖然同樣注重人權保護,但其具體做法和考量因素可能與香港存在顯著差異。譬如說,在英國基於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的原則,法院在某些方面的權力可能相對有限,這在處理人權挑戰時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這一重要觀點,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在判詞中已作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廖柏嘉勳爵在本案中進一步指出,基於憲法差異,香港和英國法院在裁定限制措施不相稱後,會採取不同的做法。這一觀點深刻揭示了不同法域在法律實踐中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告們的上訴申請,不僅是對香港法律體系的堅定維護,也是對全球法律多樣性的一種積極回應。在判詞中大眾能明白到,英國的判決和案例與香港法律背景的差異,不僅體現在具體案件的判決結果上,更深刻反映在憲法安排、法律框架和人權保護方式等多個層面。
更重要的一點,是英國與香港法制背景有別,英國所適用的一些原則,不一定適用於香港。事實上,自回歸以來,在很多的案例之中,香港法院包括終審法院也有拒絕了適用英國法院的一些原則,例如今年三月高等法院的上訴庭在譚德志煽動案中,就上訴引入英國樞密院「千里達煽動罪」案例,上訴庭則對該案例是否適用於詮譯本港煽動罪「有所保留」。在全球化下,各地法律體系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雖然日益增多,但保持各自法律體系的獨特性和穩定性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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