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立法會時任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及2020年期間,3次公開披露廉政公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消息,因而被法庭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不過,林於本年初獲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昨日開庭處理,3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認為律政司提出的法律理據具可供爭議之處,遂批准上訴許可,將聆訊排期至明年2月12日處理。
現年46歲,因「35+顛覆政權案」被裁定罪成還押等候求情及判刑的林卓廷,被控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1)(b)條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律政司昨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陳詞指本案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根據對香港法例第二百零一章《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1)(b) 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一名被告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翻查條文,第II部所訂的罪行包括索取利益、財富與收入不相稱等相關罪行,不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律政司代表指,防賄條例用作保障廉署調查的完整性,當有人公開表示受查人受廉署調查,即使沒有提及第II部所訂的罪行,但廉署調查時會接觸大量不同人士,如潛在證人,與受查人有關的人等。若披露該人受廉署調查,可能會有人向受查人通風報信,這將嚴重削弱廉署調查的成效,強調本案有可爭辯之處,應批出許可。
法官李義關注條文目的除保障廉署調查的完整性外,亦避免提早破壞受查人的聲譽,而公開該人受廉署調查,似乎影響此兩個目的。
代表林卓廷的沈士文大律師陳詞指,條文於1996年修訂前涵蓋《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控罪,經修訂後則收窄控罪範圍至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本案中,林卓廷得悉廉署循第II部罪行的「賄賂」及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方向調查游乃強,林只向公眾披露游乃強因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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