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恩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
日前,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就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個人意見。香港特區政府隨即發表聲明,表示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質的案件時,絕對沒有受到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任何政治壓力,香港法治亦無任何倒退。任何人士無論出於什麼理由或動機而提出相反結論,都是完全錯誤和毫無根據。本文對岑耀信的個人意見提出以下反駁,以正視聽。
岑耀信提出第一點,指香港國安法雖然並未減少法官的自由,卻對法官作出嚴重限制,這是難以成立的。
需要指出,在世界各國的國家安全領域,法院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和決定,是國際慣例,亦符合憲法和制度原則。在憲法方面,行政機關向來擔任國家安全的決定工作。法院的責任,則是守護法治、獨立地行使審判權、解決爭端和讓公眾正確認知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各自關係和權責。
在制度方面,只有行政機關擁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資源評估國家安全風險,作出相應的對策。這些做法不但適用於香港,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和英國,都有類似的做法。由於行政機關對評估和決定國家安全政策有主導權,法院亦需要尊重和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因此,並不存在所謂國安限制司法權之說。
岑耀信提出第二點,指在香港基本法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以釋法方式推翻其不喜歡的法院判決,也是絕對不成立的。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該條同時明確指出在釋法以前作出的判決,不會受到釋法影響。
事實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有解釋全國性法律中,只有第一次、第四次和第五次解釋香港基本法,以及解釋香港國安法,是涉及法院程序。在第一次解釋香港基本法,雖然所有人大釋法的效力都是由香港基本法生效之日起計,但該次釋法卻自我設限,明文規定該釋法不影響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頒布的吳嘉玲居港權案的判決。而第四次就剛果﹙金﹚案解釋香港基本法,則是由香港終審法院主動提出,絕不存在所謂「干預」之說。第五次就「梁游宣誓案」解釋香港基本法,雖然是在高等法院審訊後、裁決前作出,但由於裁決未頒布,故此亦不存在所謂「推翻」法院判決的做法。而審理該案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也在判詞中強調,有沒有人大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因此,所謂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方式「影響」或「推翻」法院判決之說,實屬無稽之談。
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並沒有直接回應行政長官就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工作。相反,釋法解釋了香港國安法落實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解決機制,強調立法者在立法時已經把解決相關問題的權力交給了行政長官和特區國安委,令這個立法意圖更加清晰化、更加可執行。
在釋法後,香港立法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制度,以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方式,完善專案認許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香港就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的法律規定和機制。因此,解釋香港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的實踐經驗反映,岑耀信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方式推翻香港法院判決的指控,是毫無根據、絕不成立的。
最後,岑耀信提及美國威脅制裁香港法官,他形容為粗魯、適得其反且不公正﹙crude, counterproductive and unjust﹚的做法。事實證明,通過長臂管轄權對香港法官進行無理威脅、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是美國。
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不但從未干預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和法院的審訊,更一直尊重及維護獨立檢控權和獨立審判權。香港巿民應該更清楚誰才是香港法治的真正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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