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頭目鄒幸彤,於2021年煽動市民到維園非法集會,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其後上訴得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定,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並勝訴,終院恢復對鄒的定罪裁決,其刑期上訴則發還給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處理。張官昨日在判詞中認同律政司一方陳詞論據,認為鄒幸彤被判有罪後方以行使憲法權利來求情是軟弱無力,也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上訴理由,又批評鄒幸彤無視法紀、重覆犯案,原審裁判官加刑3個月無不當之處,遂駁回其刑期上訴,維持原判刑期。
法官指無視法紀加刑適當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認為,本案涉及至少12個嚴重情節,判刑須側重懲戒和阻嚇,包括鄒在等候2020年另一宗集會案審訊期間犯下本案,是一名「慣犯」,屬加刑因素,而她身為大律師,明知故犯,知法犯法,視制度與法律如無物。
就鄒幸彤一方指稱案件關乎言論和集會自由,並引歐洲案例指應避免帶來「寒蟬效應」,律政司一方引用特區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中的判詞指,如被告被判有罪,「則證明她已超越法律界線作出違法行為,此時方以行使憲法權利來求情,是軟弱無力的」,而法庭判刑要衡量犯案時處境及行為帶來的風險。煽惑罪要旨在預防犯罪,即使行為無造成疫情爆發,亦不會減輕罪責或視為有力求情理由。
律政司一方指,考慮到本案的眾多嚴重情節,以及控罪的最高3年監禁,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又強調鄒幸彤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原因並非單單是她違反了向法庭的承諾,更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這顯示她視法律如無物,不斷重複犯案,考慮到她同樣涉集會的「煽惑」控罪,是無視法紀、重複犯案,裁判官有充足理由加刑3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已屬「寬大處理」。
張官在判詞中指,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後,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的陳詞論據,認為鄒幸彤不能指當時的疫情不嚴重為理由要求法庭批准她就刑期的上訴,正如律政司一方引用「黃之鋒案」指出,鄒幸彤亦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上訴理由。
張官完全認同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就加刑因素,張官指鄒幸彤無視法紀、重複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了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在考慮了整體刑期後,裁判官判令15個月刑期,其中10個月與另一宗案件分期執行亦屬恰當,遂駁回鄒幸彤就刑期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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