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註冊物理治療師專業守則》第11條「確保不將任何需要具備物理治療師技術、知識及判斷的工作,交由未符資格的人士執行。」
香港物理治療學會委員胡存孝承認,公院因為註冊物理治療師不足,部分環節交託助理代勞,但必需具備兩大條件,一是有關「助理」曾接受合適的培訓,證明有足夠和合適的能力協助提供治療;二是要確保治療效果不會因此而減低,亦不會增加治療的風險。
胡存孝說:「若『助理』只是協助幫病人敷冰袋、綁上沙包,以進行肌肉強化運動,都屬合理安排,其餘治療都不能假手未有專業資格人士。」
責任編輯:
文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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