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泰龍」遭伏擊重傷不治,警方一度封鎖現場進行地氈式搜證。 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泰龍」在尖東一酒店門外遭伏擊重傷昏迷,送院不治。 資料圖片
◆當日涉接載刀手伏擊「泰龍」的私家車,被發現遭縱火焚毀。 資料圖片

潛逃11年後自首 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

有「尖東霸王」之稱的黑幫頭目「泰龍」,2009年在尖沙咀一酒店外被敵對幫派伏擊,先被七人車撞倒,繼而被3名刀手斬死。涉案男子「紋身忠」潛逃11年後向警方自首被控謀殺。控方指「紋身忠」在案發前3年因酒吧爭執,被「泰龍」揮酒樽爆頭,令其臉上及頸部留下傷疤,因而展開復仇計劃。「紋身忠」否認謀殺罪受審,其間特赦證人出庭指證「紋身忠」參與案件。陪審團昨晨退庭商議後,裁定被告一項謀殺罪成,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依例判「紋身忠」終身監禁。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現年54歲的被告梁國忠,綽號「紋身忠」,他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香港和他人謀殺時年41歲的李泰龍。據控方透露,被告在案發時屬黑社會「和×和」的高層人物,活躍於大角咀;而江湖上人稱「泰龍」的案中死者李泰龍則是另一黑幫「新×安」高層,活躍於尖沙咀。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總結案情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本案車上的DNA及指紋被大火燒毁,「紋身忠」亦有事發前數天合法離港的「不在場證據」,但警方三合會專家指黑幫成員常經水路非法進出香港。

張官引導陪審團指,本案涉及黑社會報復,陪審團或對黑社會有其看法,但強調不能因此對被告存有偏見。案中,「泰龍」明顯是被伏擊,控方指被告是為報復2006年被「泰龍」爆樽,這方面沒有直接證據,但張官強調控方不需證明被告的動機。

法官續指,被告被控和他人謀殺「泰龍」,牽涉一個共同的計劃。控方需證明被告和他人有一個共同的意圖,該意圖為殺死「泰龍」,或對他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控方亦需證明被告參與該計劃。

若陪審團確認「紋身忠」曾參與本案,與他人有共同意圖殺害「泰龍」或對「泰龍」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才可裁定謀殺罪成,否則便需考慮誤殺罪。張官提醒陪審團需要考慮,涉案行為是否會導致「泰龍」死亡,即使他被七人車撞倒純屬意外,其後他遭3人斬傷,同黨「貓仔」和被告曾指示勿斬頭頸及重要部位。陪審團亦要考慮非法持刀斬傷「泰龍」及其意圖,會否令一個合理的人認為「泰龍」有受傷的風險。若上述要素成立,則可裁定誤殺罪成。

法官張慧玲完成引導陪審團後,由4男3女組成的陪審團昨日上午退庭商議,近兩小時後,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國忠謀殺罪名成立。

陪審團接納特赦證人證供

張官表示,裁決顯示陪審團接納特赦證人證供,梁有份參與施襲計劃。控方昨日庭上透露,被告有4項案底,包括違反感化令、打鬥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辯方在裁決後表示不作求情。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確實的犯案動機未明,據控方指稱被告因2006年被襲而報復,但無論犯案是出於什麼動機,「泰龍」在手無寸鐵下被襲,社會不能容忍此類行為,法庭只有一個判刑選項,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