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毛麗娟)滴灌通近日受財經界熱議,知名消費投資人、加華資本創始合夥人兼董事長宋向前在社交平台向滴灌通「開炮」,直言其投資模式「本質上還是個高利貸,是個升級版的P2P。」滴灌通創始人李小加和張高波昨召開線上交流會,李小加稱「滴灌通與內地所定義的P2P完全不同,滴灌通的投資鏈條非常清晰,通過海外機構進行募資,通過FDI直接投資在內地開店,並沒有不透明和不清楚的地方。」
李小加解釋滴灌通的投資模式時指出,一方面,滴灌通可承擔門店經營風險,一旦被投門店倒閉,資金不必償還,所以並不是債;另一方面,回報不是利息而是收益分成,但又預先約定,是有「頂」的,而且一般三年甚至更早便退出,並非股權式始終持有。「它好像是股權,因為是收入是分成不是利息,但又像債權,因為兩三年便退出。我們是將股權和債權的核心要素拆散開來,重新排列組合。所以,它又的確不是傳統的股權、不是傳統的債權。」
認為當下在內地最適合
他說,滴灌通的DRC(Daily Revenue Contract,每日收入分成合約)有「三盞燈」,第一,投資行為可以在每日發生;第二,不需要其它多餘的成本;第三,以合同形式進行。DRC目前是完全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是一種實體經濟行為,是以金融服務實體。而中國的數字化的支付體系使得小微企業的收入更透明,令滴灌通可以有效地將店舖透明的運營數據、支付數據等連接起來,從而進行有效投資,這也是DRC模式可以實行的重要原因。並稱,這種模式當下在內地最適合,全球其他地方暫未見到這個模式。
李小加稱,滴灌通所做的事,就是探索一種新的投資方法。投資期限一般在1,000天內,讓投資者和被投資者均只對較短的、可見的未來做出判斷,這可避免雙方在判斷上出現較大差距。而滴灌通也非慈善,雖然可能達到普惠效果,但並不打「普惠」和「情懷」牌,而是一端讓資本賺到錢,從而吸引資本持續進入,另一端幫到小老闆創業的開店生意。在回答「分成比例」的問題時,他說,滴灌通和不同的小微企業簽訂的合同並不一樣,「如果小微企業自身不能產生自由現金流,談論分成比例沒有意義。」
目前涉4個司法地區監管
對於滴灌通監管的問題,張高波表示,滴灌通目前涉及4個司法地區的監管,包括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以及其他海外國家和地區。在澳門,滴灌通澳交所受澳門金融監管條例「the others」項下的監管;在香港,滴灌通擁有的基金管理、顧問持牌機構的所有活動受香港證監會監管;而其他海外地區的國際投資者認購滴灌通澳交所發行的產品,受英國法的管轄。
滴灌通在內地是否屬於從事金融活動?張高波回答說,滴灌通在內地簽的是收入分成合同,受中國民法典合同法項下的聯合經營法約束。
公開信息顯示,滴灌通的主要產品每日收入分成合約(DRC)以收入分成為業務場景,截至2023年8月31日,滴灌通已投資23.8億元人民幣,覆蓋545個品牌,超過1萬家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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