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特區政府支持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依法採取行動,根據向8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的人發出的拘捕令,通緝在逃人。特區政府保安局發言人強調,局方連同各執法部門會繼續竭力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去阻止那些竄逃海外者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切斷他們的犯罪得益和資金來源,揪出並追究他們在港的犯罪黨羽;並呼籲市民切勿受這些逃犯和其黨羽唆擺,以免負上刑責。

特區政府發言人在警務處國安處向8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者發出拘捕令後表示,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特區政府會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必為危害國安罪行受到制裁
「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會全力打擊,追究到底。有關8人涉嫌竄逃外地後繼續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警方有責任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將有關涉案人緝捕歸案。」發言人強調:「在逃人不要妄想潛逃離港就可以逃避刑責。他們最終都需要為其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負上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保安局昨日亦表示,全力支持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依法將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者緝捕歸案。「警務處一直根據『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堅定不移,努力不懈,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而香港國安法有域外效力,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有關8人竄逃外地後涉嫌繼續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警方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通緝8人,做法有理有據,不容置疑。」
執法部門續依法採取措施
保安局發言人向公眾呼籲:「潛逃海外的逃犯過去已多次於線上線下宣揚違法意識,並煽動市民支援、資助,甚至參與他們以及其黨羽的違法活動。保安局連同各執法部門會繼續竭力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去阻止那些竄逃海外的人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切斷他們的犯罪得益和資金來源,揪出並追究他們在港的犯罪黨羽。市民切勿受這些逃犯和其黨羽唆擺,以免負上刑責。」
劉兆佳:震懾從事危害國安行為者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昨日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訪問時分析,警方是次高調通緝8名逃犯有三個作用:加強香港人對國安威脅的認知、震懾香港和海外從事危害國安行為者、向外宣傳國安法的域外效力。
劉兆佳解釋,警方公布這8個人在海外涉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一是要讓香港人明白香港仍然面對嚴重的國安風險,讓香港人知道外部勢力仍在用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為棋子打擊香港和國家,讓香港人明白西方國家是那些反中亂港分子的靠山和包庇者。
二是對在香港和海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產生震懾作用。海外反中亂港分子的組織不少,如果他們知悉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部分人應該會有所收斂,以免禍及家人朋友。
三是向外宣傳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劉兆佳指出,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為西方提供反華的彈藥,例如為外國政府提供制裁名單等。在目前的國際形勢下,危害國安的行為轉至西方議會以及網絡渠道,形成愈來愈大的威脅,反華勢力會更加利用這些亂港分子作為棋子,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對外宣示「雖遠必究」的態度。
譚耀宗:表明政府立場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表示,懸紅100萬港元反映案情的重要性,8名通緝犯雖然潛逃海外,但是經過部門詳細調查後,涉事者屬罪證確鑿,理應將他們捉拿歸案,繩之以法,儘管外國未配合引渡,現時特區政府下達通緝令,表明政府追究違法者的立場。
被問及如何推測未來會否通緝其他反中亂港分子,譚耀宗表示現時只有此8人的消息,8名通緝犯都有詳細的罪狀,法庭按程序發出通緝令,假若再有同類的情況,只要罪證確鑿,相信政府會採取同樣的行動。
【話你知】香港國安法條文列明 具域外法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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