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詞: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無司法管轄權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無越權
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入稟申請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獲准聘用英國律師Tim Owen的決定,又質疑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是「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經聆訊後,於昨日頒下判詞,其中明確指出根據基本法和國安法規定,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也沒有越權。潘官斥黎智英一方的針對國安委權力的評論和質疑是危言聳聽,對人大釋法的解讀是完全錯誤,必須予以否定,故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和傳票入稟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申請人黎智英的原訴傳票和司法覆核申請,均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審理。其中,原訴傳票的被告律政司司長,而有關司法覆核的擬答辯人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潘官將兩宗入稟一併處理,且主要處理司法覆核申請。
潘官昨日頒布判詞,駁回黎智英一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他列舉了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含義和適用的解釋(下稱「解釋」),逐一反駁黎智英一方的論點。
潘官在判詞中指出,根據國安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國安委由中央直接監督和問責,其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法院在內,有關條文亦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其立法原意十分清晰。
同時,香港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中央政府事權事宜的資格和能力,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去處理,故香港法院被摒除對此的司法管轄權實屬合乎邏輯。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十四條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有關的信息,倘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相關信息就無可避免需要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判詞強調,國安法第十四條以清晰且絕對的用語禁止法院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規定了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界線。綜上所述,香港特區法院對於國安委的工作並無司法管轄權。
潘官在判詞中批評黎智英一方依賴「越權原則」完全錯誤,因為國安法指明香港法院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去處理國安委的決定,故國安法第十四條令法院失去對國安委的監督管轄權的問題根本並不存在,裁定「越權原則」不適用於國安委的工作和決定,國安委的決定並無越權。
批黎方口頭陳詞列若干例子脫離現實
潘官又批評黎智英一方在口頭陳詞時,列舉出了若干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指稱如沒有法院的「牽制」,國安委就可能「濫用權力」,任意把市民囚禁終身或充公市民資產。潘官批評這些是憑空想像又危言聳聽的評論,法庭不能接受,而黎智英一方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和控制是否有效,也是完全沒有根據和無理,必須一律否定。
潘官認為,黎智英一方對人大釋法的解讀完全錯誤,因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顧及特區法院沒有就該問題,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或取得證明書的特定情況而設的,將「解釋」應用到本案,即法院沒有就Tim Owen專案認許,向行政長官提出和取得證明書,因此國安委必須判斷和決定,其決定正是在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權力範圍之內,黎智英一方持相反主張的陳詞明顯錯誤。
裁定入境處處長決定無越權
潘官在判詞中裁定入境處處長的決定也沒有越權。他表示,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分開或獨立的理據爭議處長的決定,所以必然與其挑戰國安委的決定同告失敗。根據「解釋」第一段規定,處長應當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並根據國安法合法地行使其權力,履行其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總括而言,有關司法覆核完全無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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