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剛 立法會議員
區議會改革方案建議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以體現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原則,確保區議會能夠配合和支持政府施政的法定角色,協助政府掌握地區脈搏,令政府更有效地策劃地區服務,將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理念落到實處。其實,政府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等規例下,早已確定了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對區議會運作具有主導性的督導權力,以確保區議會正常履職。民政事務專員作為十八區民政事務處的主管及政府專責地區事務的首席主官,同時又是十八區地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在地區行政之中擔當重要角色本就無可厚非。「地區脈搏地區掌握、地區問題地區解決。」在過往的地區治理中,民政事務專員確實發揮着重要作用。
根據改革方案,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以體現行政主導,專員有權決定議程,更有份負責執行新引入的區議員履職審查機制。有人形容專員成為「小特首」,並質疑專員權力過大,對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理性考慮。
專員行使既有權力無擴權增權
首先,根據特區政府的行政職級安排,民政事務專員作為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在區管會中比起社會福利署、運輸署、食環署等行政部門的官員代表通常都職高一級,又專責統籌地區事務,因此,由專員兼任區議會主席,能夠讓民政事務專員在地區事務中更好地發揮統籌統領作用,在減少政府中樞分顧地區事務壓力的同時,能夠更加有效地協調推動政府政策的具體落實,提升地區治理水平,達至特首「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效果。
其次,今次區議會改革的實質,在於完全回歸基本法確定的區議會諮詢與服務職能,由民政事務專員兼顧區議會主席,除了令到區議會在地區事務、特別是地區發展建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外,更可以由專員督導,發揮區議會在地區事務的主導性作用,變相加強了區議會服務社區的職能,有利於為社區爭取更多更好的資源。
第三,民政事務專員本來就是地區治理的主要推動者,由專員兼任區議會主席,能夠改變過往資源分散、各不統屬、各自為政的疲弱局面,更好地發揮地區資源的整合協同,從而為地區市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務福利。看似民政事務專員權力大了,但實質上講,這種權力更多的還是行使早已具有的權力,並不存在擴權增權,更不存在權力過大、自把自為的問題。
第四,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雖體現行政主導,但亦等同如若出現任何狀況,便要「行政埋單」,專員專責。專員行使權力時必須顧及地區聲音,平衡地區勢力。這次改革建議包括:設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領導地區治理整體策略、政策和措施;及重新定位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為統籌和指揮各政策局和部門地區工作,並易名為「地區治理專組」,取代原有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這些舉措都是強化香港地區治理制度的同時,強化政府決策局對地區事務的影響力,顯然已經對民政專員的地區事務權力保持着相當的節制。
有效消除行政阻力利政策落實
最後,今次改革引入履職監察制度,不僅僅是對區議員言行的監察監督,也是對以民政事務專員為主席的整個區議會的有效監督。行政主導的核心是集權而非分權,民政事務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更多的考量還在於配合政府施政,提升地區治理水平。在雙議席單票制中,傳統的反對派若參選亦有機會取得議席,就算不再是多數派,相信也會對區議會的運作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民政事務專員出任區會主席,可以有效發揮制衡平衡協調作用,消除行政阻力,有利於政府有關地區的政策盡快落到實處。
因此,由民政事務專員出任區議會主席,可以有效整合「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關愛隊」,以及其他地區服務網絡等地區資源,為市民提供更優質更全面更到位的服務。所以說,問題的實質不在於民政事務專員的權力是否過大,而在於專員統率的區議會如何更好地發揮諮詢與服務職能,如何為市民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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