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森工廠大廈公共地方不見有自動灑水系統。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在1973年前,消防處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守則》)並沒有要求所有工廈裝設花灑系統。消防處在1973年發出通函,要求所有樓高多於兩層的工廈的營業範圍內須設有花灑裝置,但不包括公用走廊及樓梯。《守則》在1987年經修訂,要求所有的工廈如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必須安裝花灑裝置並覆蓋至建築物的樓梯、公用走廊及廁所。這個要求水平已很接近現行的《守則》,但近年個別舊式工廈的火災,使公眾更關注這類建築物的火警風險。

在2016年牛頭角四級火後,特區政府於2018年11月在憲報刊登《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是將舊式工業大廈(工廈)的消防安全提升至現今的標準,以更好保障市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條例草案》要求有關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把有關建築物的消防裝置或設備,或消防安全建造提升至規定的標準。視乎實際情況,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提供足夠的方向及出口指示牌、提供輔助電力供應、提供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以及提供耐火結構以阻止火勢蔓延和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完整等。擁有人或佔用人須在指示所訂時限內遵從規定。

1987年前舊樓或無自動花灑系統

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須符合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要求。然而,舊式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標準,未必能符合現行消防處及屋宇署的守則內所訂明的標準。舉例而言,1987年前建成的工廈未必裝設有自動花灑系統。為確定於上述工廈實施擬議的消防安全規定在技術上是否可行,消防處連同屋宇署進行了一項研究,顯示為1987年前落成的工廈進行擬議的改善工程,大致上是可行的。然而,由於結構和實際環境限制,這些建築物將難以增建消防和救援樓梯間,或提供庇護層或樓梯轉換通道。因此,《條例草案》不會對擁有人施加這些規定。

2020年6月19日,經修訂的《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刊憲生效,規管全港約1,100多幢目標舊式工廈,旨在提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工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在這條例下,舊式工業大廈內所有處所(包括目標迷你倉)的消防安全標準亦會受《條例》規管,業主及佔用人必須按照「消防安全指示」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消防處及屋宇署將會分兩階段執行《條例》,首階段先會處理約400多幢於1973年3月或之前落成的目標工廈,下一階段會處理餘下約700多幢的目標工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