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市民受到網絡上的失實謠言影響,誤以為電話卡實名登記制會洩露私隱。有資訊科技界中人狠批這些說法屬嚴重誤解,以他人身份登記更是不智。大律師黎明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 177 章),使用或管有偽造的香港身份證或他人的身份證進行登記,即屬犯罪,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為杜絕有人「售賣」個人資料供他人登記電話卡,他認為電訊公司有責任加強查核,要求登記者提供詳盡資料以作核實,避免有人趁機渾水摸魚。
電話卡用作非法活動 買賣皆惹禍
香港智慧城市聯盟資訊科技管理委員會主席龐博文指出,用錢購買他人身份並應用在電話卡登記上,屬偽造或行使虛假文書罪行,「買賣個人資料供登記電話卡,有些人覺得沒什麼大不了,卻不知道買賣雙方都無保障,一旦該電話卡用來申請或使用跟賭博、色情等違法活動,買賣雙方都惹禍上身。」
他慨嘆購買他人身份登記電話卡的人,原意是不想個人資料被登記,卻用一個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進行登記,只要對方以「卡主」身份聯絡相關電訊公司,便可輕易取回卡內的聯絡人資料或相片,令真正的用家得不償失。
對坊間有人散播實名登記電話卡便等同被侵犯私隱云云,龐博文認為存在嚴重誤解:「難道你可以匿名去睇醫生?匿名出境?如果想用電話卡又想匿名,除非有其他目的,否則為什麼不敢用真身份示人? 」
他認為,不法之徒之所以成功用他人身份登記電話卡搵食,證明部分市民因為流言四起,對實名登記制度存在疑慮,促請政府加強公眾宣傳,就如何保存電話卡資料加強解說,以增加制度的透明度,消除公眾的疑慮。
立法會選委會界別議員黃錦輝狠批使用他人身份登記的做法極之不當,而為瞞過實名登記制度虛報資料也是不智行為,「實名註冊是好正常的事,唔存在俾人追蹤或監察問題,情況就好似你揸架車,都會用自己個名註冊,唔通登記車牌又會洩露個人資料嗎?」
議員倡轉讓實名登記卡負法責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政府已向電訊商發出指引,以核實用戶個人資料。儲值卡用戶須先向電訊商登記其個人資料,才可以啟動其儲值卡。政府會聯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確保電訊商會遵守擬議登記制度下的相關法定要求,妥善處理個人資料。 「我認為政府應考慮在法例上指明向他人轉讓實名登記儲值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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