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4人助逃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 8被告下月判刑
2019年11月,部分被警方包圍在理工大學校園內的暴徒爬污水渠逃捕,並由校外所謂「家長車」接應。當時,8人在渠口助逃現場被捕,其後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有3人開審前認罪,不認罪的攬炒派政棍、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受審,鄭其後更被加控暴動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昨日裁決指,鄭錦滿當時是因為參與理大暴動並被困校內,在走投無路下才犯險爬渠逃避警方拘捕,裁定他暴動罪成。餘下4人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8名被告將在2月11日求情及判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暫委法官鄭念慈昨日裁決表示,2019年11月理大發生暴動,由11月17日至20日期間,所有在理大內、選擇不經警方指定出口離開的人,都是自願「留守」理大,繼續參與暴動直至11月18日。本案雖無證供支持11月19日及20日理大內仍發生暴動,但可以肯定的是,參與理大暴動的人自11月17日開始被警方包圍在校內,如果他們選擇經警方指定出口離開,會被拘捕或記錄資料;如果他們繼續留守,只能尋求其他方式離開、逃避警方拘捕。
綜合本案案情,2019年11月18日起,「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 等平台出現探討沿水渠逃離理大的貼文或信息。警方在何文田和紅磡巡邏,堵截從理大逃走的人。其間發現接應的車輛,並得悉助逃計劃,最後在暢南道渠口發現鄭錦滿和另一名在逃者在他人協助下爬出渠口,最終共拘捕8人,並控以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捕8人中,葉嘉祺(27歲,司機)、黃逸滔(25歲,無業)及梁祖光(24歲,售貨員)在審前認罪,鄭錦滿與其餘4人不認罪而受審。控方在舉證後加控鄭暴動罪,法官認為新增控罪不會對鄭造成難以彌補的不公正。
法官鄭念慈在判詞中指出,鄭錦滿在審訊期間不爭議他是第二名由渠口爬上來的人。當時,鄭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及黑色白邊鞋,頭上有防毒面具及一個頭燈,鞋及褲是濕的,身上有臭味,並有向警員說出自己姓名,聲稱身體不適,要求入院。警員其後以暴動罪將他拘捕,鄭當時聲稱「冇嘢講」。
法官認為,本案無直接證供支持鄭錦滿知道理大內渠道情況,也無證供顯示何人何時打開渠蓋,但不等於鄭錦滿或其他人不能由理大經渠道爬行至該渠口。該處有直徑達1.65米或以上的公家渠連接理大內渠道,足以容成年人通往該渠口。鄭錦滿在理大被警方包圍後3日由該渠口爬出,當時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亦沒有銀包或現金,身上有臭味。對辯方稱鄭可能由理大以外的渠口進入渠道,又或者單純被困理大而沒有參與暴動等說法,全屬臆測,不合常理。
法官:鄭因走投無路才爬渠
法官指,根據「逃匿」證供的法律指引,並綜合庭上證供,唯一及合理的推論,就是鄭錦滿是原本被困在理大及參與暴動的人,當時因為走投無路,才經理大內渠道爬至該渠口,目的是逃避警方拘捕。可以肯定鄭錦滿不顧危險爬渠,必定是因為他干犯了暴動罪,絕不可能是因為無辜理由(例如驚慌)爬渠離開理大,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法官又指,沒證供指鄭錦滿知道爬渠後有人接應。他可能只是一直跟隨首名爬出者而行,不一定知道具體逃走計劃,故不能肯定他正在協助其他參與暴動者逃走,故裁定其「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不成立。
餘下4名拒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被告,包括搬運竹枝至渠口,並攙扶鄭錦滿出渠口的陳啟賢,法官考慮到共同犯罪原則,認為即使陳不知當時有車輛接應,其角色亦達犯罪目標;駕「家長車」助逃的馮思睿及林泳汶,亦必定清楚被困理大者會經渠口逃走,更意圖提供接載車輛;被告何志豪也為協助從理大逃出者而現身現場,因此裁定4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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