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長荣 全國政協委員 立法會議員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理事長

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不能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辯護,引發一場爭持不下的法律訴訟,最終特首李家超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尋求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的結論。不少意見認為釋法是應該而且必須的,可以讓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的實施;也有一些人認為釋法是「輸打贏要」,會對香港法治造成傷害。其實,拋開一切政治化和情緒化的思維,單純從法治思維和法理邏輯來分析,依法找準立法原意從而可以忠實地、不折不扣地執行有關法律,是司法實踐的正途,也是維護法治的應有之義。

對於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黎智英是否能夠聘請英國御用大狀作為法律代表的問題,律政司多番堅決反對並且向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後還是被終審法院拒絕。之後李家超按照中央政府要求,立即召開香港國安委會議,決定連夜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對於請求釋法這一決定和相應結果的正當性、必要性,以及對於維護香港法治的價值意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辨析。

國安法是香港法律體系組成部分

首先應該清楚認定,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法律體系中具有凌駕性的組成部分。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授權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並且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既然是一部在香港實施的法律,那麼就和任何香港本地制定的法律一樣,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應出現任何偏差,更加不能出現背道而馳的情況和結果。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是對司法正義和法治的傷害甚至破壞。無論如何,任何曲解法律的行為,本身就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那麼誰來對法律作出正確解釋呢?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誰立法誰解釋,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因為沒有人比立法者更加清楚,為什麼要制定這部法律,這部法律針對什麼樣的特定社會情況,要規範什麼樣的行為,要防範什麼樣的風險,要保護什麼樣的權利,要懲治什麼樣的罪行,最終要達到什麼樣的社會目的。對於立法目的和本意,沒有必要猜測,猜測的話誰都可能出錯,直接讓立法者告訴我們是最穩妥的,是對維護法治最有力的保障。

法庭對國安法理解不能違背原意

在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中,中央政府出於對香港法庭的信任和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尊重,授權香港法庭審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前提是法庭的理解和裁決沒有違背立法原意。如果違背了,那就沒辦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法定權力人,只好也必須闡明正確的法律內涵和本意。

在這一點上,香港高院原訟庭批准英國御用大狀擔任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案件的辯護人的其中一個理由,是令人費解的。高院原訟庭指,聘請英國御用大狀可以「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所貢獻」。法律不是哲學也不是宗教,而是建基於特定國度及其社會需要的規範。一個不懂中國國情及香港港情,對香港國安法立法背景不甚了解乃至可能選擇無視的「洋大狀」,會不會按照立法原意發展香港國安法的法理呢?實在是只能「靠估」,把握很小而風險很大。讓這樣的「洋大狀」參與國安法案件審訊,對維護法治利大還是弊大,不言而喻。

更加現實的風險因素,是「洋大狀」不是中國人,還可能有千絲萬縷不為人知的複雜國際聯繫,並且在香港沒有全面的執業資格,不像香港執業律師或大律師一樣,受到一系列執業規範的約束。可以假設,如果「洋大狀」因為他的國家利益而與忠實履職發生利益衝突,如果他受到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如果他因為某些原因違反香港國安法有關保守國家機密的規定,香港法庭又有什麼辦法保證不被他誤導以致犯錯呢?香港的執業規管組織又能如何規管他呢?就算一切都是假設,基於維護法治的最大利益化考慮,作出風險相對可控的選擇,是最嚴謹和最佳的安排。

為了維護香港法治,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正解,絕對遠勝於尋求「洋大狀」對香港國安法的不靠譜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