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初,秀茂坪安達臣道一個建築地盤發生奪命天秤倒塌事故,令人關注現行職安健條例能否為工人提供足夠的保障。 資料圖片
◆今年7月底,MIRROR紅館演唱會發生大型屏幕墜下嚴重事故,跨部門小組成員曾到場調查。 資料圖片

有議員倡減至600萬元 勞聯:勿令法例續淪「無牙老虎」

為加強職業安全保障,正於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的《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大幅增加違反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20倍,由現時5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不過,對有關罰則的最高罰款額應是多少,則引起議員的爭議。立法會選委會界別議員陳紹雄擔心有關罰則過高,可能嚇退一眾中小企,並於前日提出修正案,建議下調最高罰款的修訂金額至600萬元。不過,勞聯立法會議員林振昇及周小松昨日發聲明反對該修正案,強調要令法例具足夠阻嚇力,不能讓職安健法例繼續淪為「無牙老虎」。◆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陳紹雄今次在修正案提出下調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的職安罪行最高罰款的修訂金額至600萬元;下調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最高罰款額的修訂金額至150萬元,取代條例草案提出的300萬元;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取代條例草案提出的12個月。

不過,周小松指出,香港致命工業意外宗數多年來維持在每年約20宗,居高不下,其中部分涉事工程公司更疑為「慣犯」,顯示現行的職安健法例欠缺阻嚇力,未能促使僱主公司有效防止任何工業意外發生;再則,有關法例已塵封二十多年未有更新,是次修例的原意是透過大幅提高罰則加強阻嚇力。

周小松:修正案或削修例阻嚇力

對於陳紹雄在修正案中建議下調「可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罰款為600萬元,周小松反駁說,「可公訴程序定罪」主要針對僱員死亡等極少數涉及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認為修正案會令修例失去阻嚇力,不能接受。

至於該修正案「以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的修訂,周小松認為,絕大多數違反職安健法例的個案都以簡易程序檢控,認為若下調修訂至150萬元,同樣大大削弱法例的阻嚇力,難以促使僱主更重視職安健及致力減少工業意外。

林振昇表示,部分嚴重違反職安健法例個案的案情複雜,取證需時,故認為有必要延長簡易程序審訊的傳票時限,確保極嚴重的個案能夠完整及深入調查,釐清意外成因及責任誰屬,對僱主或僱員皆有裨益,是維護公平、公義及法治的重要一步,支持條例草案將檢控時效延長至12個月。

陳紹雄稱「辣招」恐嚇怕中小企

陳紹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現行嚴重職安罪行的最高罰款為50萬元,金額明顯過低,社會各界包括工商界僱主均一致認同要提高罰則,與時並進,然而因應有關條例保障範圍極廣,除涵蓋建築地盤工地,亦影響一般大廈維修,以至家庭傭工等各行各業,若在沒有完善量刑準則下,貿然將最高罰款提高20倍至1,000萬元,一些中小企有可能因無法承擔如此龐大的潛在法律責任,而被嚇至退出市場,認為最高罰款的釐定,必須切合香港實際情況。

他並指,參考新加坡現行相關罪行的最高罰款折算為港幣300萬元,相信若把循可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罰款額改為提高12倍至600萬元,阻嚇性已有足夠提升,亦能平衡社會各界的憂慮。

陳紹雄強調,除了提高罰則外,特區政府亦應積極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實行建築設計及管理規例,推廣以安全為本的建築設計概念等,同時加強巡查及以創新科技降低作業風險,多管齊下才能完善職安保障。

至於修正案建議將簡易程序審訊的一般責任條文所訂職安罪行檢控時限由現時6個月延長至9個月,他指出,早前MIRROR紅館演唱會嚴重事故的調查也不用3個月便完成,故相信9個月時限已足夠,應避免因時限過長而延誤調查,否則對涉事各方都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