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廣濟)現時香港工傷案件對死傷者的賠償分為法定賠償及民事索償兩部分。法定賠償包括工傷病假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賠償,相關程序和金額等均按照《僱員補償條例》執行,通常不會出現很大爭拗,然而民事索償部分就會因為傷勢判定、法庭排期,以及僱主拖延等各種因素而費時多年,令傷者或死者家屬通常要面對極大的心理負擔。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因工傷無法工作期間,僱主須按時根據僱員八成月薪出糧。首次申請工傷病假最長可達24個月,其後可申請一次為期12個月的延期,具體可申請病假時長則由醫生判定。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個案的賠償,法例會參照僱員受傷時不同年齡釐定相應賠償金額,其中死亡個案最高賠償額,若僱員為40歲以下,一般補償金額為84個月的收入或473,610元,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及安全管理人員工會理事李光昇指出,法定賠償由勞工處判定,通常根據程序進行都較為順利,然而民事索償方面通常需時5年,傷者或死者家屬才獲得賠償,「有些個案七八年都未搞掂。」

即使順利開庭,原告與被告的「拉鋸戰」亦會令官司一拖再拖。李光昇表示,通常被告、即僱主會想方設法證明自己有盡到僱主責任,令聆訊進度十分緩慢。由於一旦判決,僱主須代保險公司墊支賠償,一些實力不足的承辦商資金難以周轉,或會與二判甚至三判等相互卸責。

倡特設工傷法庭加快處理

李光昇建議法庭優先處理工傷個案,甚至特設工傷法庭,以加快個案處理進度,「但更重要的仍是加重對僱主的罰則,以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