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批製藏針燃彈謀殺傷更多人 兩逃犯因是案加監至31個月
2019年黑暴分子在灣仔住宅管有汽油彈材料案,5名被告中包括3名「12逃犯」的成員。除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外,其餘4人均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昨日在判刑時指出,被告管有的材料足夠製造16枚333毫升樽裝汽油彈,而單位內另有21支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顯然是想藉爆炸增加殺傷力,案情嚴重,遂判一眾被告囚27個月至38個月。被告中,鄭子豪和廖子文由於企圖潛逃,妨礙司法公正,於日前被判囚10個月,游官下令兩人潛逃案部分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即兩人總刑期加至31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5名被告,包括鄧棨然(31歲,推銷員)、鄭進(34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歲,前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歲,廚師)及廖子文(19歲,學生)。他們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其中,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被判監3年,目前仍在服刑。
餘下4名被告先後承認交替控罪,即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縱火罪則在法庭存檔。
法官游德康昨日在判刑時表示,本案情節嚴重,材料足夠製造16枚333毫升樽裝汽油彈,較同類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單位內另有21支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顯然是想藉爆炸增加殺傷力,認為公共安全有凌駕性,較被告更生重要,而4人的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基於4被告非第一時間認罪,只可獲20%至25%刑期扣減。
兩犯積極參與製彈散播用法
游官指出,案中28歲廚師李威龍罪責最重,身上有3張買樽裝飲料收據。閉路電視拍攝到他曾4次到零售店購物,顯示玻璃樽數量不會容易受限,可以隨時添補,加重刑責。他又在Telegram 討論如何投擲汽油彈及供人使用,更有7段縱火燃燒片段、製造汽油彈的搜尋紀錄,為案中主要角色,故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8個月。
時裝設計師鄭進的角色則次之。游官解釋,鄭獲一夥人信任,由他持匙卡及帶人入單位,和李同為Telegram 群組成員,手機內也有多段製作和投擲汽油彈片段,積極參與管有汽油彈原材料,因此法庭視他為次要角色,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9個月。
法官嘆逃犯被騙 以為可避法網
游官指出,鄭子豪、廖子文案發時均年輕,人生經驗較少,案中扮演相對消極角色,純粹在現場出現,沒帶人入單位,也非Tg群組成員,但仍有和案件不可分割的關連。由於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故須判囚,遂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分別減刑至28個月和27個月。
游官認為,兩人被起訴後潛逃,是「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避法網,一走了之,但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考慮到兩人在內地的羈押時間不一,故下令兩人潛逃案10個月刑期中,分別有3個月和4個月與本案分期執行,最終各囚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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