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暴徒2019年11月12日全副裝備在中大二號橋與警方對峙及投擲汽油彈。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2日中文大學二號橋暴動案,當時就讀中大的女生鄧希雯於去年7月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成,判囚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前日(22日)開庭審理。申請方提出4項理據,包括質疑原審的裁決沒有充分解釋為何不接納鄧的自辯等。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庭上逐點反駁,指鄧希雯當時身穿黑衣和頸掛防毒面罩,顯示她完全知悉現場發生暴動,而她辯稱到現場「獲取寫作靈感」根本無須該些裝備。彭官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無懈可擊,申請方無一有可合理供辯的機會,遂駁回鄧的上訴申請。◆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申請人鄧希雯,案發時23歲,在中文大學修讀中文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前日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提出4項上訴理據,包括當日警方在發射催淚彈後,申請人身處現場僅約13分鐘,不足以支持唯一合理推論證明她必然有參與,並且有意圖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質疑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解釋為何只信納申請人「身處現場」那部分的證供,但又拒絕接納她為感受催淚煙以「獲取寫作靈感而在場」的另一部分證供。

若為寫作靈感 不需全身裝備

鄧的第二點理據是原審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身處暴動範圍;第三點理據是基於前兩個上訴理據,認為原審的分析有不穩妥之處,令定罪存在合理疑點;第四點理據則針對蒙面罪,認為申請人當日只是旁觀,因此不應被裁定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法官彭偉昌在庭上逐點反駁,形容原審法官的結論已是無懈可擊,因為事發時申請人身穿黑色裝束,將附帶濾罐的面罩掛在頸上,身上也有手套等裝備,顯示她完全知悉現場發生暴動。即使裝備是由他人給予,亦不代表她要接受,何況如果她只是為了「獲取寫作靈感」,根本不需要該些裝備。

彭官續指,若申請人不想參與其中就一定會走,「點會係路過或旁觀?你選擇身處其中,唔係咩叫臨場感?」因此認為原審法官是有基礎拒絕信納申請人的供詞,又指原審法官已裁定暴動的核心範圍有100米至150米,他根據地圖上的比例量度也得出同樣距離,故此認同原審裁斷。

再申上訴被駁回 或會變相「加監」

彭官認同控方陳詞指特區終審法院在同一案的上訴判詞中,已指出被告人身處現場時,需要是「完全偶然」,才有機會構成抗辯理由。不過,申請人的說法,是她到達現場「獲取寫作靈感」,認為她顯然不是單純的旁觀者或路過的人。

彭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無一有可合理供辯的機會,即時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下詳細書面理由。彭官特別提示鄧有權再次申請上訴許可,但若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即變相有可能「加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