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預計2025年實施,禁止僱主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有關安排並無追溯力,特區政府將「劃線」指明正式生效日期,而「轉制日」前的僱主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亦可繼續作對沖之用。特區政府為減少對僱主的影響,承諾會提供25年資助,總承擔額達332億元,令僱主承擔的金額封頂。

是次條例草案修訂《僱傭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等8條現行與對沖安排相關的法例或附屬法例。除了上述的取消對沖安排及實施豁免安排外,是次修例亦說明不會改變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比率及上限,即現時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比率為僱員服務滿一年可得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每月薪金上限為22,500元,而遣散費、長服金的最高款額為39萬元。

僱主承擔金額會封頂

至於如何計算,特區政府指出,遣散費或長服金在轉制前的部分,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受僱年資計算,而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受僱年資計算。

同時,特區政府作出332億元的財政承擔以資助僱主,為期25年,而轉制後首9年,僱主每年遣散費及長服金開支若在50萬元內,取消對沖首3年,僱主最多承擔每名員工3,000元,首9年最多5萬元,而政府資助比率會逐漸遞減。就算僱主每年遣散費及長服金支出總額超出50萬元上限,僱主在取消對沖首12年亦可獲得政府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