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金文博)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卓敏法律學教授Chin Leng Lim昨日在論壇上的「完善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主題座談環節中,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中的「域外法權」,是國際通用的做法,亦常見在不同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之中。

香港國安法三十八條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Chin Leng Lim以多個不同國家與叛國罪、煽動罪及盜竊國家秘密罪等國安相關法律說明,無論是本國居民在外地,或是外國居民在外地,從事違反該國的國家安全活動,都會受到該國的司法管轄。

他舉例說,一名土耳其國民在瑞典參與支持一個土耳其認為是恐怖組織的遊行,同樣會受到土耳其的司法管轄,而根據英國和澳洲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對外國勢力的干涉行為,例如透過游說等方式表現出肆意影響政治進程的意圖,均屬於刑事範疇,即使該些外國勢力沒有訴諸暴力的意圖,例如鼓吹非法集會等,都可以構成煽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