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下稱科技園),容許其持有一半股權的力高顧問公司(下稱力高)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黎智英和黃偉強同被控欺詐罪,昨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控方開案陳詞中披露,黎智英一直隱瞞其持有的力高佔用蘋果大樓營運,而力高更為黎智英及其子擔任公司秘書、向保險公司投保、處理個人資產、管理其嘉道理道大宅及與第三方交易等,完全與指明的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用途無關,亦未獲發相關牌照。東窗事發後,黎指示美籍助手Mark Simon將力高辦公室搬走。黃偉強則涉嫌在回覆科技園詢問時,謊稱力高並沒有使用涉案地段作營運,意圖掩飾事件。



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
楊美琪在開案陳詞時表示,香港科技園公司前身是香港工業邨公司,負責管理工業邨,批出土地予合資格公司使用,租金遠低於市價,以吸納技術發展工業培訓人才,會批出長期合約至2047年。
1995年8月,黎智英以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的前身敏鴻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同年10月,科技園與已改名的壹傳媒印刷簽訂正式提案計劃書及正式租契協議,其中訂明處所用途為出版、刊印報紙及雜誌。後來,壹傳媒印刷易名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5月就涉案處所與科技園正式簽訂租契。
租契對土地用途有明顯限制
有關合約對所涉土地用途有明確限制,涉案土地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責任披露,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壹傳媒集團1995年簽訂了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1998年承租涉案土地供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營運,然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改到上述處所一直營運,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為黎智英及其子擔任公司秘書、向保險公司投保、處理個人資產、管理其嘉道理道住所、與第三方交易等,完全與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用途無關,又僱用員工為其嘉道理道住所提供日常起居服務,駕駛私家車和遊艇,其間蘋果日報印刷從未為力高申請或獲相關牌照。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力高」)於1988年成立,一直都由黎智英控制。除黎之外,Mark Herman Simon(Mark Simon)由前年5月出任力高董事至今,也是力高總經理,直接向黎智英匯報業務,執行及轉達黎的指示,而力高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與契約指明的用途完全無關。

黎智英在1998年4月已將力高的登記地址轉到將軍澳工業邨。當時,他已隱瞞力高使用涉案處所的事實。控方指出,承租人可向科技園申請牌照,讓其附屬或有關連公司使用租用處所。蘋果印刷雖曾替27間公司作出相關牌照申請,但從沒替力高申請牌照。
科技園揭發後 力高地址改為九龍灣
控方表示,科技園至2020年3月接獲傳媒查詢前,從未察覺力高在該處營運。科技園及後發信詢問違規情況時,黃收到信件後轉發予Mark Simon,Mark Simon表示「要非常小心處理這個問題」。黃、Mark Simon、周達權及時任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及後就此事開會商討,其間Mark Simon轉達黎的指示將力高辦公室搬走。2020年4至5月,力高的地址便改為九龍灣,其僱員亦轉到該處工作。
科技園於1999年至2000年接獲投訴,指有間「蘋果速銷旅遊有限公司」於涉案處所營運,並為此作詢問。因此,控方認為黎必然知悉契約對訂明用途有明確限制,惟黎一直隱瞞力高使用涉案處所。黃亦積極參與力高的業務,及曾是力高的聯絡人,至事件被揭發後,更作出一連串行為圖掩飾事件。
控方指出,涉案處所地價為53,738,400港元,其年租金僅為應課差餉租值的3%。由於力高毋須另行租用辦公室,其自1998年4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佔用的辦公室單位面積約646平方呎,專家估計期間甲級寫字樓所需租金最高逾768萬元。科技園公司則有權獲得逾1.1億元補繳地價,另外如科技園公司因蘋果印刷違反租契而收回上址另租他人,可獲得上址於2020年地價估計約值5.1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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