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強(左一)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警方國安處在2020年8月調查壹傳媒黎智英及多名高層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及欺詐罪,搜查壹傳媒大樓並檢取大批資料。有被告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任何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及任何新聞材料等。其中與黎智英同被控欺詐罪的壹傳媒集團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曾7次向高院申請延長檢視檔案及資料時間,昨日他再提出申請,望法庭寬延期限21天呈交文件,法官陳嘉信指黃的延期申請沒有理據且時間太長,下令黃在12月29日前按原計劃呈交文件,並就是次申請以彌償基準支付警方訟費。

法官陳嘉信指,黃在檢閱超過100萬個相關資料後,認為部分資料涉及受LPP(法律專業特權)保護或屬新聞材料,不過警方就當中的763項資料有爭議,雙方亦定下時間表向法庭呈交理據,並定下由黃於12月17日先呈交理據。不過黃在限期當日向法庭申請延期21天,至2022年1月7日呈交,故之後警方呈交反對理據及黃再作回應的限期亦需順延。

申延期須限期前5天提出

陳官指,黃的延期申請並無合理理據,而且是在限期前一刻才提出延期申請。而黃涉及的詐騙案將於明年3月14日在區院開審,最理想做法是法庭在開審前6周決定哪些資料屬LPP或新聞材料,好讓警方有時間檢視資料,而黃現時做法是脅迫法庭在短時間內作決定。最後,陳官認為,明年1月28日是雙方完成呈交所有理據程序的最後限期,下令黃須於今年12月29日先呈交其理據,14天後到警方呈交回應,而完成所有呈交理據程序的限期為明年1月28日。法官亦下令若真的要再申請延期,必須要在限期前5天提出申請。

黃偉強、黎智英和周達權被控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間,藉着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未曾在違反於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的情況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是在該租契所容許的情況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並以此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