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派在前年7月28日發起集會,結果演變成暴動。圖為暴徒當日在德輔道西設置路障阻塞道路。 資料圖片

官首引終院「共同犯罪原則」判詞 裁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

前年7月28日在上環發生的暴動案,共44人被控參與暴動,分三案在法庭審理。其中,第二宗涉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暴動案,共24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去年認罪,其餘23人在區域法院受審,昨日有20人被裁定罪成,3人脫罪。本案是首宗運用特區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判詞作出的暴動罪裁決。法官陳仲衡指出,被告身處示威者前排,架起傘陣向警方投擲雜物,會產生漣漪效應,令情況惡化,甚至升級至衝突,並逐一分析各被告的角色,認為他們均以主犯角色親自參與暴動。案件押後至12月4日求情,眾被告須還柙。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2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莫卓煇另被控襲擊總督察鄧智兆。案中第十七被告簡健煌早於2020年5月認罪後被還柙,餘下23人在今年2月受審,並在7月審結。法庭為了等待特區終審法院今年10月處理有關「共同犯罪原則」的終極上訴裁決,將案件押後至昨日裁決。

陳官昨日在裁決時指出,在考慮過相關的法例及法律原則後,認為在考慮案發時是否發生「暴動」時,必須先考慮涉案的時間及地點是否曾出現「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定義是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而被告與其他集結者懷着「一同參與其中的意圖」作出「訂明行為」,包括該等主觀上有意圖以及客觀上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暴動」指集結者直接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包括蓄意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則必須有其迫切性,而暴力行為是否會令警員造成實際受傷並非「破壞社會安寧」的測試標準。

陳官指出,就個別被告有否參與暴動議題上,控方的立場是本案的各被告均為主犯,即他們都親自參與並干犯暴動罪;即使法庭不接納各名被告為主犯,控方亦認為他們是次犯,即他們是干犯暴動罪的「共同犯罪」計劃的一分子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

毋須證明有參與非法集結

他續說,辯方的立場是有關被告既不是主犯,亦非暴動的參與者。但法庭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或置身在未變為暴動前的非法集結之中。一眾被告在被警方制服前,證據顯示他們絕對不是獨自一人行動,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的相關行為,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陳官認同控方的立場及信納呈堂片段,並逐一分析各被告行為及相關證據,包括他們的衣着、裝備,被制服時的時間和位置,認為符合法庭的司法認知,可以作為環境證據,裁定他們曾出現在暴動現場。

官:被告行為顯示絕非旁觀者

陳官在分析案件時指出,被告中有些人曾站在示威者前線,有人舉傘企圖將催淚彈反彈至警方防線、有人扭開水樽協助其他示威者沖洗眼睛或淋熄催淚彈、有人做「物資兵」協助搬運一桶水、有人嘗試「營救」其他被捕者,顯示他們同氣連枝、互相照應。同時,有部分示威者因身懷律師求助卡片、身體有「香港加油」雙體字紋身、個人八達通有當日在附近出閘或購物記錄而加重嫌疑,故他們絕非是旁觀者,遂裁定各罪成的被告以主犯身份參與暴動。

至於被告張嘉聰、羅萬泳和蔡寶如,法庭認為他們一身衣着和裝備雖十分可疑,但不能肯定他們何時到達現場,證據亦未能顯示他們知悉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故裁定他們的暴動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