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近日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法援制度。修訂之後,刑事案件中的法援申請人,將不得自行選擇代表律師,改為由法援署指派。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出席電台節目,就被指新規定違反基本法的指控作出解釋。他指出法援署的目標,是向受助人提供合適的法律代表,但沒有說明受助人擁有選擇律師的權利,而修訂法援制度是不會抵觸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基本法第三章列明了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然而這些權利並非絕對的。以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為例,此條列明了「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任何人希望成為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大律師或醫生作為職業,先決條件是他們要先完成認可的課程,再依法獲取相關的專業資格。一個沒有取得專業資格的香港居民,能否以基本法第三十三條為由,要求成為香港的執業律師、大律師或醫生?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他有權選擇聘用任何法律代表。不過,要是當事人需要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法律代表,則不能無理地強行要求指定法律代表,若強行要求法援署必須按其意願委聘指明大律師代表出庭,相當於一位沒有讀過法律的普通市民,強行要求行使基本法下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擔任律師一樣。

由政治立場不同的律師代表受助人,又會否損害受助人利益?鄺寶昌對此也一針見血直指,相信律師及大律師知道自己的責任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如果自覺不能好好代表當事人,就不會承接案件。 鄺署長清楚解釋了不管是律師或大律師,都會遵守所屬專業團體訂立的專業守則,即使法律代表和客戶的政治立場不同,法律代表都必定秉承專業精神,在案件中盡力維護客戶的利益。

鄺寶昌又於節目中解釋,刑事案件的法援受助人,根本沒有提名律師的權利,只是由於過去5年部門放寬了有關做法,導致法援制度被濫用。因此,禁止刑事案的法援受助人選擇律師的做法,只是撥亂反正,沒有違反基本法。

別有用心的訟棍兼政棍,近日將法援署指派律師的做法,抹黑為「官派律師」。事實上,要是容許由法援申請人指定律師,而他們又全部要求安排某幾位資深大律師作為代表,將引致法援制度成為極少數大律師的「提款機」,無疑犧牲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此外,極少數大律師壟斷法援服務,其他律師和大律師則接不到法援案件,從長遠來說,難免令香港法律專業面臨青黃不接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