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援制度被濫用,不僅浪費公帑,阻礙施政、挑戰法治日趨嚴重,改革法援制度早被視為刻不容緩,唯有革除法援制度存在的私相授受、黑箱壟斷流弊,令法援撥亂反正,重回協助弱勢的初心,彰顯法治的公平公正。

法援原意是確保窮人打得起官司,不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可惜法援制度長期遭別有用心的政棍、訟棍利用,藉以狙擊特區政府、阻撓施政,甚至淪為違法暴力之徒逃避刑責的工具。「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自2006年就不同範疇的事項,包括要求禁止執行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在內,申請超過30次司法覆核。今年他更申請司法覆核,聲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決定有違人權法。港珠澳大橋、中環繞道填海工程亦因遭司法覆核,導致造價大幅飆升,最後都由納稅人「埋單」。

修例風波令本港法治遭受前所未遇的衝擊,逾萬人被捕,部分被告由於未能承擔訟費而申請法援。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法援署就修例風波的刑事案件共發出1,056張法援證書,所支付的總法律費用約為4,290萬元,在涉及共311宗法援個案中,支出最高法律費用的單一受助人法援金額約為130萬元。最令人詫異的,「爆眼女」竟獲批法援打官司,代表她的則是抹黑香港國安法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法援制度之所以遭人濫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人利用民事法援案件中受助人可自行提名律師的機制,形成默契的利益關係,一方面利用法律專業知識挑戰管治和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將法援當成提款機,涉嫌從中牟取厚利,並長期壟斷相關法援案。其實,由法援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的機制,並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所規定,但習非成是,讓公眾產生錯覺,以為在刑事案件亦可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造成「爆眼女」由夏博義作為法律代表的不正常現象日益普遍。有「資深大狀」「教路」撐腰,脫罪輕判的機會大增,違法暴力更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如今特區政府提出「三招」改革法援,包括刑事案件中,法援署不准許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削減大律師、事務律師每年接下涉法援案件數目;以及提供更多相關大律師、律師每年接下涉法援案件數目,以增加法援審批透明度。有關改革首先可制止備受詬病的申請人與相熟律師私相授受問題,避免某些勢力或律師「坐大」,更顯公道公平,同時可讓更多大律師或律師有機會接手處理涉法援案,累積經驗,防止壟斷,並透過增加公眾監察,提升法援透明度。法律界有言:「公義須看得見!」改革法援的建議,正是讓法援重新體現法治公義不但必須彰顯,而且還須人所共見。

改革法援制度,杜絕濫用,回應了公眾訴求。不過,作為本港法律界重要團體的大律師公會,聲稱任何涉及在刑事案件中選擇法律代表權的改動,應該考慮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基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指,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事實上,有關改革法援的建議與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並無衝突。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保障市民出庭時要有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非保障當事人享有指定律師的權利,只要當事人得到適當的法律援助,已經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