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有多大可能性有能力提供就持續性、航班定期性、班次頻密度、準時性、收費的合理程度及一般效率而言令人滿意的服務。
2.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
3. 建議使用的飛機型號。
4. 申請人所僱用的機員及其他人員的薪酬及一般僱傭條件。
5. 持有航空營運人許可證。
6. 能夠在營運首階段(首個編定航程的擬營辦日起計的24個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履行其實際及潛在義務。
7. 牌照的有效期由牌照局決定,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續期須另行申請。
8. 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
資料來源:空運牌照局 製表:記者 殷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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