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者視同「發布者」 大降問責門檻

互聯網的匿名性給躲在屏幕後面的部分網民提供掩護,讓他們可以在網上做現實中不敢做的事、說現實中不敢說的話,亦令網上起底、欺凌以至各種網上罪行變得猖獗,香港近年情況可謂最佳寫照。不過這絕不代表互聯網就是法外之地,全球各國近年都不斷致力向不同網上平台問責,施壓他們主動管理網上言論環境。澳洲法院上周裁定當地媒體需為社交網站專頁上的網民言論負法律責任,分析認為該次判決大大降低了對網民言論的問責門檻,立下了重要先例。

澳洲法院的裁決源於2016年,澳洲傳媒報道當地一座拘留中心虐待童犯事件中,公開了其中一名原住民受害人沃勒的身份,結果導致大批網民在媒體的facebook專頁下留言抹黑和批評沃勒。沃勒翌年入稟控告《悉尼先驅晨報》和澳洲天空新聞台等媒體索償,要求各機構對其專頁上的誹謗言論負責,但傳媒機構一方則主張他們沒有責任。

裁決涵蓋所有專頁運營者

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在2019年的裁決中,表明拒絕接納傳媒機構的理據,機構不服上訴至澳洲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上周以大比數維持原判,認為傳媒機構在fb等平台創建專頁並發布帖文,可以促進、鼓勵並協助第三方用戶評論帖文內容。因此傳媒機構應被視作評論的「發布者」,有責任對不當言論進行規管。裁決釐清了誰該為專頁留言負責的關鍵理據,讓沃勒得以繼續就網民言論向傳媒機構索償。

裁決可說是填補了澳洲法律對網上言論責任定義的大片空白,讓一些以往處於「無王管」地帶的網民言論或活動,納入需要被監管或問責的對象,因此裁決一出立即引起熱議。澳洲國立大學通訊法專家沃克分析指出,裁決不單是針對傳媒機構,因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為了吸引其他用戶讚好、轉載或留言,在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內容。基於裁決思維,任何這些專頁的管理員或負責人,都可被稱為發布者,有責任監管專頁上的網民言論。

釐定責任對象 助追究匿名言論

沃克還強調,裁決讓更多類似沃勒的受害人遭受誹謗時,會找到更明確的負責對象,「今次裁決讓人們可以追蹤發布誹謗言論的『匿名』人士,必要時更有權追溯至專頁運營者,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部分被告傳媒機構曾辯稱在沃勒起訴時,fb還未允許專頁營運方限制對帖文評論,讓傳媒機構要為未有留意的不當評論負責。不過從今年3月起,fb便授權專頁營運方可以關閉特定帖文評論功能。

沃勒的律師團隊歡迎裁決,相信裁決結果將邁出歷史性一步,保護遭受社媒輿論霸凌者維護自身權益:「資源豐富的傳媒企業有責任規管公眾評論,尤其在這種評論環境很可能讓他人無端遭受誹謗的時候。」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