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引渡聆訊進入最後階段,辯方律師前日在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進行最後一輪結案陳詞,力指控方提出的證據及論點,不足以構成欺詐罪名,正式要求主審法官霍姆斯釋放孟晚舟。聆訊於加拿大時間昨日進入最後一天,代表加拿大司法部的控方律師進行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宣布結案,但預料不會立即公布裁決。
前日的聆訊主要由辯方兩位律師發言,在聆訊最後階段,辯方沒有多談此前的論點,一連兩天集中火力反駁控方指孟晚舟誤導滙豐構成欺詐的各項證據。辯方指,控方無法證明孟晚舟說謊或滙豐銀行蒙受實際損失,亦無法將孟的行為與她被指控造成的侵害聯繫在一起。
前日上午首先陳詞的辯方律師芬頓指,控方提出的是一宗「欠缺證據的個案」,完全無法證明:一、孟的行為直接導致滙豐可能違反美國制裁令;二、滙豐蒙受任何符合作為欺詐受害者的損失或可招致損失的風險;三、華為實際上違反了美國制裁令。
滙豐無實際損失
芬頓稱,控方提到滙豐在與華為及其子公司星通(Skycom)的業務往來中,陷於受到「信譽損失」的風險,並不符合相關控罪中對實際損失的定義。他指實際損失須為金錢上的損失,而且可以量化計算,但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滙豐蒙受了可量化或可計算的損失,該行亦沒有因被指違反美國制裁令而被罰款或處罰。因此滙豐蒙受的可量化損失是「零」,換言之,即是沒有實際損失。
芬頓指,法律要求出現了損失或受到損失的威脅,才能構成實質的欺詐,單是說謊並無違法。他又指,加拿大的欺詐案件分為以5,000加元以下及以上兩類作起訴,這當中要求控方要量化一些數目,以證明有充足證據表明涉及實際損失或有形風險。
霍姆斯反問芬頓,有哪些案例曾經指出,損失的數目必須可以「量化」。芬頓指,有數個案例表明,控方所指孟的行為引致滙豐蒙受控方所稱的「剝奪」損失,不足以觸發欺詐起訴。「必須是實際損失,或有形或實質的損失風險,否則都不足以成立。」
控方指控靠猜測估計
控方代表弗雷特此前曾指,孟晚舟在向滙豐描述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時,欺詐同時存在於她說的話,以及她留白沒有說出來的東西,而且並非一定要涉及實際損失,才構成欺詐。辯方另一律師戈達丁接力陳詞時指,弗雷特錯誤詮釋「剝奪法」(deprivation law),認為受害人必須受到侵害,才能符合成為欺詐案。他認為,控方的指控出現「證據真空」,只建基於猜測和估計,用以填補證明孟故意說謊以取得滙豐繼續提供服務的漏洞。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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