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協會章訂明「必須有全體合格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以秘密投票表示同意方得解散。」教協有9.5萬名會員,在作出這重大決定之前,有否徵求會員的意見?
2.教協會章訂明「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由合格會員均分之或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定處理之。」教協會長馮偉華昨日提出所謂「餘款設立額外特惠金」的做法,有取得會員代表大會的支持及通過嗎?
3.教協解散,數以億元計的資產去向如何?
4.教協理事會自行決定解散教協,這就等於承擔責任嗎?為什麼沒有人要問責?
5.假如行得正企得正,教協又何須急於解散?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姬文風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