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無業漢張漢基,去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門外水馬旁放火燒紙皮箱被捕,並在警誡下稱「我想燒咗間警署,我有炸彈炸埋你哋」,被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昨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被判囚32個月。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涉及向警署縱火,威脅其中人員人命安全,必須判刑阻嚇,以保障執法人員安全並阻止他人效法,而被告屬慣犯,有2次縱火記錄,過去判囚未能阻嚇故上調刑期,但就認同被告犯案非因政治,而是與濫藥引致精神問題緊密相關,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慣犯上調到4年,認罪扣減至3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