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斥衝擊法治破壞治安 圖為暴徒提供汽彈令人髮指
黑衣「火魔」在修例風波期間用土製汽油彈為禍社區,犯案者陸續接受法律制裁。繼早前一名運送汽油彈的的士司機被判囚4年後,一名倉務員前年11月在元朗被揭身攜4枚汽油彈,警方更在其工作的倉庫發現儲藏100公升足可製造逾300枚汽油彈的汽油。該倉務員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摧毀財產兩罪,昨日被重判入獄5年,是目前為止判刑最重的同類案件。法官郭啟安嚴斥被告為表達政見衝擊法治,將貨倉變成製造、儲存、測試及分發危險品的地方,即使並非暴動現場,但相信他有意圖提供汽油彈予暴徒作非法使用,令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蒙受巨大風險,行為令人髮指。●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40歲男被告吳偉豪於早前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被告於前年11月2日在元朗停車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
被告另承認的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罪指,他於同日在元朗貿易公司貨倉內保管或控制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分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兩個載有汽油的玻璃樽、兩罐卡式石油氣、兩個漏斗及一個膠泵連管。
法官郭啟安昨日在判刑時指出,本港自2019年6月開始經歷前所未有的多次動亂,暴徒不時向警員、警車及警署等投擲汽油彈,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
辯方大律師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嚴重性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以不多於5年監禁為起點,並將兩項控罪刑期完全同期執行。郭官反駁指,本案的兩項控罪性質不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意指儲存及測試層面,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把已製成的汽油彈攜帶外出,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故不接納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郭官認為,辯方聲稱被告當日是因想向朋友「展示」汽油彈才攜帶外出的說法牽強且不合情理。被告當日同被搜出帶有示威者裝備包括黑色頭盔、防毒面罩、黑色戰術背心等,不難推斷被告打算在示威中使用,或至少是提供汽油彈,用來針對執法人員或公共設施,令情況變得嚴重。
可製逾300枚汽彈 後果嚴重
同時,被告曾與人討論過製造或使用汽油彈,亦令情況更為惡劣,且為社會帶來莫大風險。即使案發並非暴動現場,但相信被告有意圖提供汽油彈予暴徒作非法用途,故以監禁兩年半為量刑起點。
郭官引用專家報告推斷,涉案100公升汽油足可製造逾300枚汽油彈,情況「令人咋舌」,足見案件的潛在後果非常嚴重,可對公共設施等造成嚴重破壞,且有證供顯示被告曾製造及組裝汽油彈,更在Telegram群組討論增強汽油彈破壞力、向輕鐵投擲等,又發送相片指「啱啱搞掂咗10支」,還有影片顯示被告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被告是精心策劃,潛在風險並非「空中樓閣」。
同類案件中案情最嚴重
郭官批評被告行為極之惡劣,意圖明顯對社會秩序造成莫大隱憂,令公眾安全蒙上巨大風險,並表明本案乃區域法院處理過的同類案件中案情最嚴重,就被告兩罪分別以監禁兩年半及6年半為量刑起點,而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可扣減三分一刑期,但首項控罪的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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