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地個人破產法在深圳首先試水。深圳市民梁文錦昨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他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了法院的批准。這是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第一宗裁定批准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香港文匯報記者 蔡競文
據中新社報道,35歲的梁文錦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創業,卻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新冠疫情帶來的影響,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無力償還全部債務。今年3月10日,梁文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未來三年,該市民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和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
「誠實而不幸」是受理前提
法院審理查明,梁文錦申報個人負債約75萬元(人民幣,下同),在法院受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當日停止計息。由於梁文錦創業失敗後在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萬元,且具有較強的償債意願,法院同意梁文錦適用重整程序,與債權人協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還款計劃。
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梁先生三年內100%償還借款本金,免於償還利息和滯納金。未來三年,梁文錦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梁不能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
港人破產 資產須清空
香港與內地的破產程序有所不同。如果港人打算申請破產,債務人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使法院相信其無能力償還債務。一旦高等法院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破產人就必須立即將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託人(一般為破產管理署)管理。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等,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後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
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後,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飲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所得稅等開支,法定的強積金供款等。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而且切實遵守《破產條例》規定的破產人,只要債權人或受託人沒有反對,可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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