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任何人也要為自己言論負責。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九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根據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根據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煽動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同時,犯案者亦可能違反高等法院在2019年10月頒布的臨時禁制令,當中禁止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和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臨時禁制令現時仍然生效,違者有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