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翔提議香港採納集體訴訟機制保障小股東權益。查實集體訴訟機制有不同的組成方式,總體而言,是可讓多人針對同一名被告人提出申索,以及在一宗訟案裏一併裁定的法律程序。原告人取得法庭的集體訴訟核證後,便可代表自己及所有成員進行訴訟。投資市場的集體訴訟機制並非新鮮事物,中國內地、美國和歐洲等地早已實行,香港尚未推行反而是異數。事實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2012年發表報告,建議香港採納集體訴訟機制,惟最後有關的改革不了了之。

降低投資者打官司費用

集體訴訟的好處,是可讓投資者打官司的費用大為降低。本港很多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的案件,現時都是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轉到高等法院,由於在高院打官司,律師費動輒幾百萬元,很多小股東唯有無奈放棄訴訟。故當年香港法改會認為,引入集體訴訟對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上市公司能起阻嚇作用,同時對上市公司也有好處,例如在一項集體訴訟中被列為被告人的上市公司,可較容易估量所須承受風險的程度, 並在其賬目中有根據地撥出準備金。反而面對的是眾多可能出現的法律訴訟,上市公司卻不可能如此容易估量和撥備。

參考美國的經驗,如有個別美國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包括信息披露不實或欺詐等,股民都可以採用集體訴訟程序,向有關公司索賠,就算是fb和高盛等巨擘,也要在集體訴訟面前屈服。

對小企業或造成司法不公義

不過,也有意見認為,引入集體訴訟制,香港或會面對濫用訴訟程序的風險,法院都會忙於處理一些律師利用集體訴訟以圖賺取快錢的申索,法律制度亦因而變得不公平。最近fb曾面對集體訴訟,結果負責集體訴訟的律師,最終取得230萬美元的律師費,訴訟的成員卻一無所得。又或者是所得的賠償太少,不足以支付訴訟費。此外,美國當地亦有案例顯示,當小企業面對集體訴訟壓力時,通常都會選擇庭外和解,以免承擔高昂的法律費用,此舉其實有違司法公義。●香港文匯報記者 周紹基